夫妻共同债务中夫妻承担责任的性质在法学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学说:一种是“连带债务说”,一种是“合伙债务说”。
连带债务说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性质上属于法定连带债务。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一规定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的连带债务。[10]连带债务说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但并非一般的连带债务,而是就该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优先清偿,在不足清偿之时,以夫妻个人财产清偿。[11]这种债务,不因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双方仍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在离婚时,少数夫妻故意隐瞒债务或以协议方式由一方清偿。离婚后,当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得向另一方要求清偿,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交易安全。《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婚姻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这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处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应不分份额的平等地承担义务”。[12]正是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性质,才使得其在现实生活中适用起来非常的复杂。
合伙债务说认为,可将夫妻两人所组成的家庭视为非营利性的个人合伙组织,夫妻二人对共同所负债务像合伙组织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3]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性质上应理解为“合伙债务”而非“连带债务”。[14]因为,“连带债务”制度的设立在于保障债权人债权获得充分清偿,对外是独立的连带债务人的多个债务;“合伙债务”制度的设立是基于共同关系所产生的共同财产应成为共同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是主体之间形成共同财产后内在逻辑的必然要求,其对外表现仅是一个债。[15]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性更符合“合伙债务”的特征属性。因此,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夫妻承担责任的共同性应理解为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而非夫妻连带偿还夫妻共同债务。[16](www.xing528.com)
我们认为,不管是连带债务说还是合伙债务说都不能揭示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应当是建立在夫妻财产共同制前提下的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就没有夫妻共同债务。传统债法理论认为:“共同债务惟于其债务由共同财产之关于人,以其共同财产负责时为限,有其存在。”[17]倘若夫妻无共有财产,共同债务即失去所附之基础。例如,在夫妻分别财产的情况下,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分别管理,通常不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从该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财产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我国《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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