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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的处理方式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梁亚坚向原告林亚松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告主张偿还本金和利息没有异议,但是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也就是说,借贷双方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利息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折算后最终收取的利息和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的处理方式

案例3-4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存时的处理[43]

2011年7月26日,被告梁亚坚由被告杨春明担保向原告林亚松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于同日给原告林亚松出具一份借条,借条内容为:“本人梁亚坚,向林亚松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零佰零拾伍万元,人民币(小写)5万元,将于2011年8月25日前全额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如未按期、全额归还的,每逾期一日按本金的日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担保人同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主债务还清时为止,若双方发生诉讼,应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梁亚坚,担保人:杨春明,2011年7月26日”。梁亚坚与许新放于200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梁亚坚、许新放、杨春明至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梁亚坚向原告林亚松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梁亚坚、许新放属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该债务也并非被告与梁亚坚约定的个人债务。故原告林亚松主张被告梁亚坚、许新放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在民间借贷中宜理解为逾期还款利息,但数额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告主张偿还本金和利息没有异议,但是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若当事人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是否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支持说。该说认为,关于逾期未还款的违约金约定属于逾期未还的利息约定,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了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时由法院予以调整的情形。民间借贷约定同属于合同约定,应当也不例外。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在于其是国家金融资本融通的一项补充,其本质仍然是资金的融通。所以,其利息或者违约金应适用高利贷规则的限制,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限。

反对说。该说认为,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设立于法无据。其依据是《合同法》第207条对逾期利息支付方式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此,逾期还款的,只规定了逾期利息而没有违约金。

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也对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效力予以认可,故在借贷合同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就逾期违约约定违约金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同时,对于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违反公平原则或有放高利贷规避法律嫌疑的,法院通常也会主动审查,以防止当事通过违约金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变相实施高利贷提供合法外衣。也就是说,借贷双方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利息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折算后最终收取的利息和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4]

本书认为,《合同法》第207条表明了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并不排斥违约金等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与逾期利息两种方式不冲突。该规定只是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时,对于违约金的效力,应当首先对其性质,即违约金是补偿性还是惩罚性,进行有效界定。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对违约金采取了双重属性的折中认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这决定了当事人在借贷关系中约定违约金的合法性,并承认约定违约金的惩罚性。在既规定了逾期利息,又规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两者都可以支持,但两者相加的总和应有最高的限制。目前,人民法院通常支持到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通常就会超过这一标准,再加上若约定逾期违约金的,两者之和外定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2015年5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年度内第二次下调法定贷款利率,以一年期贷款利率为例,现利率为5.1%,其4倍为年利率20.4%,分摊到每月,月利率为1.7%。也就是说,每月2分不到的利息就会被认定为高利贷。《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我们认为,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者之和可以依此为限。可以按照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损失金额,以该金额的30%作为约定违约金的最高计算标准,即在当事人既约定超过4倍利率标准的利息,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定贷款利率的4×1.3倍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注释】

[1][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彭盛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08年版,第199页。

[2]《资本主义以前的形态》,《马恩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72页。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页。

[4]张尚毅:《从魏克塞尔到凯恩斯利率理论的研究》,载《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5]张健华等:《利率市场化的全球经验》,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6]《马恩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78~379页。

[7]《马恩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71页。

[8]张健华等:《利率市场化的全球经验》,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

[9][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货币论》,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31页。

[10]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82页。

[11]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82页。

[12]Tang S.Y.,Informal Credit Marke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aiwan,World Development,1995,23(5):pp.845~855.

[13]张元红等:《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研究——信用、利率与市场均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页。

[14]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93页。

[15]岳彩申、张晓东:《民间高利贷规制的困境与出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

[16]何勤华等:《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6页。

[17]蔡福元:《对当前高利贷问题的探讨》,载《法学》1986年第6期。

[18]毕耀庭:《高利贷行为如何处理之我见》,载《法学》1986年第6期。(www.xing528.com)

[19]孙逎伟:《谈谈如何对待新出现的高利贷》,载《政法论坛》1987年第3期。

[20]盛洪、江平等:《专家谈地下金融》,载《银行家》2004年第10期。

[21]廖振中、高晋康:《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治进路的检讨与选择》,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

[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信用社,打击高利贷的报告》(1963年10月21日),载《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湖南事业出版管理局2006年版,第426~427页。

[23]法律父爱主义是在尊重公民人格与主体性基础上的、为相对人自身的利益而对其自由进行温和限制的理论主张。它在基于爱民理念而限制公民自由与自治的同时,必须有一个限度。参见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24]明确量化的规则有利于向潜在可能的违法者明确其违法成本。Louis Kaplow,Rules versus Standards,An Economic Analysis,Duke Law Joumal,Vol.42,No.3(Dec.1992),pp.557~629.

[25]讨论“4倍利率红线”较有名论著有:廖振中、高晋康:《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治进路的检讨与选择》,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邱兴隆:《民间高利贷的泛刑法分析》,载《现代法学》2012第1期。岳彩申、张晓东:《民间高利贷规制的困境与出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高晋康:《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袁春湘:《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以利率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这些论著都以民间借贷的利率为中心进行了专门的研讨。

[26]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则的重点及立法建议》,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27]高孝欣、张沁:“中国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研究”,载《湖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28]张书清:《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载《法学》2008年第9期。

[29]王丽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88页。

[30][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31]Robert Ellickson,Order without Law,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1.

[32]茅于轼:《拍脑袋决定的“超过4倍利率算高利贷”》,《新京报》记者与茅于轼访谈,记者问:“你对‘超过法定利率4倍算高利贷’”这一规定怎么看?茅于轼答:“现在规定的‘超过法定利息率4倍算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我不明白,这个4倍的规定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为什么4倍以内是好事,一旦超出就变坏了?我有理由怀疑这个规定完全是拍脑袋定出来的,是毫无根据的,应该立刻废除。只要资金供给充足,利率自然会降下来。要扫除一切不利于发展民间借贷的各种障碍,从根本上提高金融业/整体效率。”载http://maoyushi.Blog.sohu.com/190988143.html,2014年2月17日访问。

[33]廖振中、高晋康:《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制进路的检讨与选择》,载高晋康等编:《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2011〕》,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页。

[34]Coode,Usury in English Law,Ariz.J.Int;L&Comp.Vol.38(1982),pp.87~93.

[35]廖振中、高晋康:《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法制进路的检讨与选择》,载高晋康等编:《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2011〕》,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页。

[36]See Furnish,Dale Back and Boyes,William J.,Usury and the Efficiency of Market Control Mechanisms:A Comment on Usury in English Law,Arizona Joumal of Intem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Vol.381982,pp.61~84.

[37]吴庆宝:《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金融裁判精要卷·增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38]案例来源: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6551号。

[39]案件来源: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终字第1612号。

[40]刘荣耀、陈忱:《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部分当事人自愿给付应为有效》,载《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26页。

[41]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法院〔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42]陈全强:《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的计算》,载《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37页。

[43]案例来源: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1〕集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

[44]牛守启、李晨:《如何认定逾期未还借款的违约金条款》,载《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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