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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利息时,起诉时的利息起算点及要求支付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的起算点自催告后不还款开始计算,当事人未经催告直接起诉的,可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

未约定利息时,起诉时的利息起算点及要求支付

案例3-3未约定利息时,起诉时要求支付利息的起算点及标准的确定[41]

2009年2月21日及同年11月21日,杨景诗两次均以急需资金经营手机电池生意为由,分别立据向陈万诗借款人民币36.3万元和8万元,均分别约定于借款后一个月内还清,但均未约定利息。逾期,经陈万诗委托杨仁国代为催收借款,杨景诗于2010年1月20日还款4万元,同年1月28日还款3万元,同年5月9日还款2.5万元,杨景诗前后三次共向原告还款9.5万元,至今尚欠借款34.8万元。此后,陈万诗向杨景诗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万诗举证被告杨景诗尚欠其借款人民币34.8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被告已向原告偿还的9.5万元,现原告主张作为借款本金扣除,其中8万元优先偿还被告于2009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的8万元,余下15万元则作为偿还被告于2009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的36.3万元,至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共34.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因借款时双方已约定还款期限,但均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对于利息的计算期间,现原告要求从借款之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借款利息的计算应从借款逾期未还之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为宜。判决被告杨景诗向原告陈万诗清偿借款人民币34.8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3月22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本案的问题在于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没能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事后发生纠纷,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应如何计算利息?利息的起算点从何时开始计算?

1.关于利息的确定

尽管《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一旦发生纠纷也不能提出利息请求。对于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那么根据最高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由此可见,在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发生纠纷后,利率请求的标准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确定利息。(www.xing528.com)

2.利息的起算点

对借贷双方均约定借款利息的,利息的起算点确定应分两种情形分别考察,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期限与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的起算点不同。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利息的起算点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利息。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从此规定看,出借人利息请求权的产生当在借款人逾期还款之后,借款人一旦超过还款期限,出借人即可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所以利息请求权的起算日可以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起算。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的起算点自催告后不还款开始计算,当事人未经催告直接起诉的,可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42]同样根据最高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而若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要主张利息的,应向借款人催讨,要求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有证据证明已向借款人催讨,借款人拒不还款的,可自催讨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如果出借人未曾催讨而直接起诉的,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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