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起诉书上应当包括原、被告信息、联系方式、案由、诉讼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1.首部。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时,书写为:原告或被告某某,年龄,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当事人是法人时,书写为:原告或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受诉人民法院审核、认定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在当事人合格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贷款人。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借款人在书写借条的时候并未写明借到谁的现金,贷款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时候,有些借款人为了赖账,就会以“我没有向原告借钱,至于借条为什么在他手上我也不清楚”的理由来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应当推定持有借条原件的人具有原告资格,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确无资格进行起诉,查实后应当告知更换原告进行起诉。
3.诉讼请求。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借贷纠纷的具体问题。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当明确、合法、具体,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慎重、周密地提出请求。例如民间借贷中纠纷中,贷款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应该明确提出要求借款人支付从何时起至何时止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金额和期限都应该具体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原告起诉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诉讼请求一般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就是请求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否有效,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判审理的诉讼。给付之诉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行为,包括给付一定的金钱或为一定的行为的诉讼,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都是给付之诉。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很容易混淆。有时在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既可以提起确认之诉,也可以提起给付之诉,还可以一并提出。有时,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与基础,也就是说,给付请求的成立是以法律行为有效为前提条件的。即使是给付之诉的案件,法院也要首先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然后才能对给付之诉作出判决。而变更之诉是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该法律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发生了此法律关系变更或者消灭新的法律事实时,原告可以提起变更之诉。(www.xing528.com)
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利息等,属于给付之诉。但是在双方就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有较大分歧时,原告也应该首先提出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没有提出,法院会进行释明,提示原告提出相应诉求。
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或约定是民间借贷诉求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和合同当事人之间可能本身就有特定关系,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利息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有的就没有约定利息,而有的约定不明确等。民间借贷中必须有明确的利息约定,法院才会支持利息请求。是否按诉求支持,还应根据利息约定是否合法方可裁判。
因为原告提起诉讼时,法院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来计算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因此,贷款人原告应该根据上述做法和实际情况,酌情且合法合理地计算起诉时的利息,避免因为利息计算过高(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而多缴纳案件受理费。同时,也要避免少算利息,以防将来增加诉讼请求时付出额外精力或者合法利息未能得到充分保护。
4.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民事起诉书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害原告债权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借贷纠纷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和事实经过。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违约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中,贷款人原告应该写清楚借款的过程、金额、借款人没有还款等情况,并说明借款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因此贷款人提出了诉讼。
5.尾部。起诉书的尾部应写明所受诉人民法院名称。应有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起诉书的年、月、日。起诉书还包括附项,附项的事项应依次写明本诉状副本的份数及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证据应包括证据来源,证明对象,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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