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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与优化趋势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台湾民间借贷规模非常庞大。台湾民间借贷的众多形式中,影响最大的是合会和地下钱庄。台湾地区合会有两条发展脉络:一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合会运行,一是民间的自发运营。台湾地区的合会由依靠民间自发规则维持转变为受现代法律明确规范并制约,可在民法框架内依法发展的经济活动。台湾当局用经济手段治理金融领域的混乱,引导民间金融合法化,促使民间金融阳光化,对台湾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与优化趋势

台湾民间借贷规模非常庞大。1964—1986年,台湾民营企业从民间借贷获得的资金,从75.24亿新台币上升到6287.74亿新台币,增长82.6倍,其发展速度惊人。台湾民营企业资金来源中,民间借贷所占的比重最低的为30.09%(1974年),最高则到45.11%(1964年),平均比重为6.62%。[128]从资金供给来看,1966—1988年,台湾金融机构以外各部门的省内金融交易资金中有24.9%流入民间金融,而作为资金供给主要来源的家庭与非营利团体部门,有超过12%以上的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台湾民众对民间借贷的参与率极高,有一半以上的人参与合会,城市家庭中有50%参与合会,农村家庭参与率略低,也达到49.51%;家庭收入越高,则参与程度越高。年收入12万~18万元的家庭参与的比重为36.81%,年收入在60万以上的高收入家庭参与的比例达到70%。[129]

台湾的民间借贷活动具有多样性特点,经营方式有私人借贷、互助会、储蓄互助社、地下钱庄、租赁公司、地下投资公司等形式。各经营方式在发展中表现出阶段性特点:在20世纪50至60年代,主要形式有传统的当铺、互助会(合会或标会)和地下钱庄等;到20世纪70年代,逐渐兴起抵押借款、租赁公司、企业职工集资等形式;20世纪80年代,产生了地下投资公司等地下金融组织形式。台湾民间借贷的众多形式中,影响最大的是合会和地下钱庄。

合会盛行于台湾民间,史料显示,早在1895年日本割据台湾之前,民间即已存在所谓摇会、会仔等合会形式。台湾地区合会有两条发展脉络:一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合会运行,一是民间的自发运营。政府主导的合会经营始于日占时期,后来台湾地区政府延续这一脉络,对这部分合会进行管理。1915年日本统治者在台湾颁布《无尽业法》时,规定合会业务的经营必须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当时主要有台湾劝业无尽株式会社、台湾南部无尽株式会社、东台湾无尽株式会社和台湾住宅无尽株式会社等四家。台湾光复后,全部无尽会社均被国民政府接管。1948年,台湾当局制订“台湾合会储蓄业管理条例”,建设遍布全台湾地区的合会储蓄公司体系,将全台划分为台北、台中、台南、台东、新竹、高雄、花莲等7个区,每区设立一家民营合会储蓄公司,成为台湾合会储蓄业的骨干力量。1976年根据新“银行法”,合会储蓄公司全部改制为中小企业银行,进入专业银行序列,成为存款货币机构,并在1998年最终成为普通民营银行,至此合会被纳入到正规金融体系,以民间经营为主。民间自发运营的合会一直在台湾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台湾光复后,民间自发合会快速扩张。在其扩张中,诸多的倒会事件引发了严重的经济政治社会问题,台湾当局加强了对民间合会管制力度。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制,经过了1960年的取缔及1975年对地下钱庄的打击。但无论是对民间借贷的数次打击还是引导,甚至在民营银行大规模设立之后,民间借贷仍具有严密的体系性和高度的运作效率。有数据表明,尽管当局想控制民间金融,但在台湾,民众参与民间金融的执度甚高,例如,根据1978年的统计数据,台湾地区民众参与合会的普及率高达85%,合会所占信用资金全年为1140亿新台币,占调查当年GNP的21.92%。[130](www.xing528.com)

在无法打击抑制民间借贷发展的情况下,台湾当局转而放松对民间借贷的管制,首先承认其合法性的基础,并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和正规化演变。一方面,台湾当局先后于1975年和1989年两次修订“银行法”,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并为部分经营运转良好的合会和地下钱庄转化为地区性的民营中小银行提供法律依据,这种转化一直持续到1995年才完成。合会和地下钱庄经过规范和注册成为正规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台湾当局通过立法规范还不具备正规化条件的合会运作。1999年4月2日,台湾有关当局通过了“民法债编”,将合会列为已有民事法律体系规范的对象,其中第19节第709条中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民间合会的定义、契约条款、竞标程序、会首、会员责任义务等作了详细规定。台湾地区的合会由依靠民间自发规则维持转变为受现代法律明确规范并制约,可在民法框架内依法发展的经济活动。台湾当局用经济手段治理金融领域的混乱,引导民间金融合法化,促使民间金融阳光化,对台湾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131]

关于借贷的利率,台湾地区有类似日本无尽业中两级制规定,“刑法”与“民法”上的利率规定不同,基于不同利率上限的规定,其负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台湾地区对于一般民事借贷规定年20%的利率上限,[132]实际的执行利率,相关资料表明,2012年台湾民间借贷的平均年利率为台北市25.8%,高雄市27.24%,台中市26.16%,[133]均高于“民法”中规定的20%的上限。在“当铺业管理法”中执行的年利率上限为33%。司法实践中对于超出36%的借贷利率视为“刑法”上“重利罪”的标准,虽然“刑法”中并没有明确重利的标准,这种重利罪的规定要比大陆的“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不受保护”规定更加明确,惩罚性质更为明显,尤其是民事与刑事的不同利率上限规定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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