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各类民间借贷组织形式被称为“非银行”、“放款业”,是指不吸收存款而向消费者及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贷款的金融机构。基于法律建设的推动,日本非银行金融机构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末,形成规模始于60年代。《利息限制法》(1954年5月)和《出资法》(1954年6月)发布后,由当时富士商事、日本信贩、三洋商事等一批非银行公司推出了小额信贷业务。加之,受当时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量生产、大量消费观念的影响,使得作为民间借贷另一种重要形式——消费者金融业诞生,这又大大促进了赊销信用市场和消费者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壮大。
在经济高度成长时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经营的内容涉及金融服务、中小微短期融资、广告代理、保险代理业、消费者金融、海外零售业等多业种经营形态。从而使消费者信用市场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124]80年代前期,海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进入日本的消费金融市场,并为获取市场份额国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展开了激烈的竞争。鉴于民间借贷机构快速增加,为防范风险,政府在1983年5月出台了《放款业者法》,建立了民间借贷从业者的登录制度和以诚信为本的组织团体制度。在经历1990年泡沫经济崩溃后,因银行不良债权程度加深的影响,引发了对非银行消费贷款需求的迅速增加。因非银行不能吸收存款,融资业务受限,政府于1999年颁布《非银行公司债法》,该法律丰富了非银行资金的筹措方式,有利于扩大放款规模。
民间借贷组织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虽然都从事贷款业务,但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最显著的区别是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存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从准入条件看,商业银行采用的是许可制,准入较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的是登录制,准入容易。从借贷利率来看,两者都设有最高限规定,但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较高,不同时期最高利率会以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调整。
日本民间金融具有明显的规范化运作特征。 日本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发展之初就伴随着相关法律的运作,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民间借贷机构的规范化发展。重视民间金融发展的集团化运营方式。 日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集团化特征显著。集团化经营的好处是将若干金融组织或非金融组织通过相互持股、控股等方式,形成相互联系、拥有共同利益、便于竞争并可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形成可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和防控风险,是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一种趋势。
2.无尽业(Mujin)
在日本,互助会被称为Mujin或者Ko,始于日本的镰仓时代(公元13世纪),历史悠久。无尽业最初是带有经济救助性质的组织,经历了一个相对完整、从民间借贷机构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化的演进过程,目前已成为日本的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互助会在为当地的中小企业和家庭提供资金方面充当了重要的经济角色,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组织,政府对其往往不加管理。19世纪末,互助性质的互助会开始演变为商业化运转的金融组织。商业化的互助会并不是所有会员都有权利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在极端的状况下,商业化的互助会成为企业主为自身或别人筹措资金的工具,资金都被用于以获得利息收入为目的会员外的贷款。在商业化的互助会中,会员仍然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定期向协会缴纳份额,这是商业化互助会与传统互助会的唯一共同点。
1915年,在日本金融当局(Ministry of Finance,MOF)和日本银行对互助会利弊评估的基础上,日本国会通过了《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金融法案》。《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金融法案》规定:会员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存续期不得超过5年,每人每期缴纳的会金不得超过1万日元。大多数互助会合并组建成为联合股份公司形式,规定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5000日元。注册资本金的要求降低了利用互助会进行诈骗的可能,要求互助会的组织者要诚实、高效运作。(www.xing528.com)
1951年,日本政府通过《互助银行法案》,开始了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向商业银行的转变。截止到1956年,大部分的互助会都转变为互助银行。互助银行主要从事以下业务:接受定期的会金;吸纳存款和定期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支票业务。[125]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日本的互助银行合并渐成风潮,1985年日本金融顾问研究委员会倡导,把互助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1989年到1990年间,所有的互助银行完成了商业银行的转变。
随着日本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萎缩,国内资金长期过剩,为民间借贷的滋长创造了条件。20世纪80年代,日本社会中爆发了几件重大的民间借贷事件,其中以1985年6月的丰田公司事件最典型,影响也最大。受害事件发生后,日本也针对各项事件制定了管理处置规定。如针对投资欺诈事件制定了《投资顾问法》,以保障正规营运的投资业者,针对海外期货的欺诈,制定了多项期货的交易规则。此外,日本国会为了防患于未然,对有可能存在民间借贷活动的交易,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如1986年5月通过《特定品保管等之交易契约关系》对民间金融不同形式的交易活动进行规范。总之,日本通过把民间借贷活动引入合法经营渠道,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民间借贷活动的负面影响。
日本《无尽业法》对无尽公司的董事规定了连带清偿责任,有效地避免了非正式金融组织在获得法律承认之后,利用其合法身份,非法吸收资金,事后该组织又无法偿还的情况。我国可以借鉴此立法经验,将其适用于新型成立,或者由非正式金融组织转化的小型金融机构,这样可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日本的规定有三级:(1)一般民事借贷适用《利息限制法》的年利不得超过15%~20%,超过则在私法上无效;(2)对于贷款业者的利息上限,根据1983年修订的《出资法》的规定为年利40.004%,此后1999年修订为上限29.2%;(3)对于一般私人贷款,受刑事处罚的利息上限为年109.5%。介于(1)和(2)之间的利息,债务人自愿支付的,视为有效债务。[126]日本实行的三梯级利率制影响了我国台湾地区。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并没有高利贷法,贷款往往收取非常高的利率。但21世纪初以来,随着日本负债消费模式的兴起,个人债务危机潮导致2003年日本通过了《金钱借贷业限制法》和《出资法修改案》,规定年息超过109.5%的借贷合同无效,并将对高利贷黑店的罚金从300万日元提高到1亿日元。[127]
目前在日本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民间金融机构,如信用组合和信用金库等。信用组合这种民间借贷强调自律,政府对其监管较松,并允许成立全国性的信用联合会,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资金调剂;信用金库是由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而成的会员制机构,业务对象以会员企业为主。这些民间借贷机构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互助合作性质,对于会员的资金需求给于优先满足,贷款对象以当地会员中小企业为主。这些民间借贷组织和中小企业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融资网络体系,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宽松的监管政策促使日本民间借贷得以大量存在和蓬勃发展,民间借贷组织为小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在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为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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