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间借贷特征与金融借贷的不同

民间借贷特征与金融借贷的不同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合同的共同特征是标的物都为金钱。但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比较,其主要特征是因为法律和政策没有对其作出严格规定予以制约,所以有很多自由。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贷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另有约定的除外。”民间借贷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过为便于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纠纷的解决应提倡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

民间借贷特征与金融借贷的不同

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合同的共同特征是标的物都为金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2条规定:“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可见,人民币、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皆可成为借款合同之标的。但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比较,其主要特征是因为法律和政策没有对其作出严格规定予以制约,所以有很多自由。民间借贷具有如下特征:

1.民间借贷具有非金融性。其非金融性体现在:首先,如前所述,民间借贷中,至少一方主体是自然人,另一方主体应当是不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的非金融机构。这些借贷主体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借贷行为不受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干涉,拥有完全的交易自由,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次,民间借贷不能干扰金融秩序,影响金融调控。民间借贷只能补充金融机构融资的不足,不能在任何程度上和任何范围内替代或发挥金融功能。例如,不能专业揽储,也不得高息揽储,这也是在民间借贷中禁止高利贷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满足各类经济主体对规模宏大、结构复杂的货币资金需求,主要靠金融机构的贷款,这是借贷的主要渠道。但是,大有大的难处,小有小的好处,民间借贷之所以至今仍有市场需求,乃因为单靠金融机构的借贷并不能覆盖或满足民间一些小额与特殊需求,民间借贷弥补了金融机构借贷的不足。

2.民间借贷具有非要式性。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可能由于特殊的原因如双方平时的关系、借款人的人品和平时的信用等,而不会一律要求订立书面的合同。在处理要式还是非要式的问题上,我国立法的态度是: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少数的合同,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形式才具有法律的效力,这种形式并非仅指书面形式;其他合同可以由合同的当事人协商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民间借贷是务实性很强的合同,借贷双方有较好的信任,数额一般不大,应急性较强,所以只要民间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其合同形式授权由当事人决定,可以是书面也可以口头。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贷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金融机构的借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民间借贷则不必须是书面形式。

民间借贷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过为便于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纠纷的解决应提倡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民间借贷的用途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由借款人自由使用,只要双方自愿且借款不用于违法活动,政府不予干涉,人民法院也予以认可。而银行贷款不一样,必须有明确的用途,且放贷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对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还有法定的监管权利。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都没有对民间借贷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民间借贷期限长短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一天两天,也可以十年二十年,还可以不约定期限,因此,民间借贷期限完全处于自由状态。银行贷款则不同,必须有明确的借款使用期间,且借款期间受有关规定的制约。(www.xing528.com)

3.有些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前面论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客体时,我们已阐述到目前通说认为民间借款合同的性质属于实践性合同,但本书提出了我们自己的看法。自然人借款的规定与司法实践的确是按照实践合同来处理的。之所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为实践性合同,主要是强调发生在亲友之间的这类借款合同通常具有互助性质,一般不具有营利目的,不应对贷款人施加必须按约定给付借款的义务。本书同时强调,倘若订立了书面合同,且规定了利息标准的,这类合同应以诺成合同定性为宜。但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言,在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前,贷款人并无法律上的义务,借款人此时不能要求贷款人继续借钱。当然,如果借款人借款是为了特定时间内的特定用途,例如买房急需用钱而借款等,贷款人不交付借款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向贷款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不仅要求双方的合意,而且要求贷款人把出借的货币交给出借人,合同方能发生效力,因此应按缔约过失请求赔偿,这一点是民间借贷合同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又一重要的区别。

4.民间借贷可以是无偿的。银行贷款的利率必须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标准执行,而民间借贷的利率相对自由。《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自行抉择。一般而言,因日常生活急需、在亲朋好友之间产生的借款行为,其金额往往不太大且借贷双方往往关系密切,故一般无息;而基于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相对较大,借款人是为了获取相应的利润,为此贷款人往往要求一定的利息,贷款人为此获得与其义务和风险相适应的利息收入也是合情合理的。不过,总体而言,民间借贷已经表现出由无偿向有偿发展的趋势,过去亲朋好友间的借贷是耻于谈及利息的,现在民法上等价有偿的观点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同,它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体现利益分配公平,这也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受法律保护。在4倍以下,双方当事人不论约定多少利率,均为合法有效,无息借款更加被视为友谊道德高尚的表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