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逐步恢复并迅速发展,生产的集约化使得生产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其后果之一就是集团性侵害的出现。在现代社会中,市民日渐被暴露于集团性侵害之下,而单个的市民对于这些侵害没有足够的财力或地位而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另外,经济活动的日益集中,致使出现了一些雇佣数千人的、向人们提供物品以及服务的大型生产集团。如此,这些集团作出的决定就有可能同时影响到无数人。[44]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企业的触角伸向了世界各地,于是,跨国界的集团性侵害将不断发生。若一家企业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则可能引发全国甚至全世界消费者的纠纷。同时,一些环境污染事件如有毒物质泄漏事故也可能出现在几个司法管辖权内。另外,多国的集体诉讼成员将在证券、反托拉斯、集体侵权等诉讼中不断涌现。因此,实际上,集团诉讼的课题正在向地域性甚至国际性范围扩展。
我国作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为迅猛的国家之一,随之,必然与其他国家发生更为频繁的贸易交往,社会经济关系也会变得日趋复杂,而由同一或同类违法损害事件而引起的、涉及人数众多的涉外大众纠纷将不可避免地日益增多且呈愈加复杂之趋势。[45]加之,在我国复杂的法律环境背景下,不仅会面临跨国界的集体诉讼,还必然会面临区际集体诉讼问题。(www.xing528.com)
我国香港的法律中虽有代表诉讼制度设计,但在实践操作中运行效果不佳。香港在有限的代表诉讼制度下又实施败诉方付费制度,其现有条文的僵化导致民事诉讼难以给予社会现状有效的回应。[46]在上述背景下,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集体诉讼小组委员会于2009年11月5日发表了《集体诉讼咨询文件》,其中建议在香港引入集体诉讼机制,并主张引入以退出制为起点的集体制度,即若集体诉讼程序涉及来自香港外的当事人,则应以“选择加入”程序作为预设模式,但赋予法庭酌情决定权,使得法庭在处理案件的特别情形时,有足够的理由采用“选择退出”程序。随后,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仔细考量咨询文件的回应后,于2012年5月28日发表报告书。接着,律政司成立了跨界制工作小组,多次研究和讨论关于报告书的建议,虽至今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却为香港当局政府对该问题的关注指引了未来路向,如此,也表明我国所面临的区际集体诉讼问题的复杂性正日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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