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成员国内国法院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跨境群体性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具体跨境群体性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以下领域:航空运输、旅行度假、不公平商业行为、金融服务、产品责任、竞争、消费者合同和数据保护领域。跨境群体性纠纷案件分布领域广,并且表现出对跨境集体诉讼的强烈需求。因为如果对同一事件所产生损害的不同成员国受害者依各自成员国国内法主张权利的话,由于实体法的赔偿标准不一,且有些成员国也未确立有集体诉讼机制等差异,则可能会造成不公平,即一些成员国受害者能获得赔偿,而另一些成员国受害者不能获得赔偿。如果采取跨境集体诉讼,在同一个程序中共同审理,受害者就可能获得同样的赔偿。但从实践来看,跨境集体诉讼的有效运作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观察欧盟内具有集体诉讼机制的13个成员国,除去可能受到阻碍的跨境集体诉讼外,显示成员国过去的集体诉讼中有10%具跨境因素。[6]如果把受阻的集体诉讼包括在内,则估计有近40%的集体诉讼索赔包含跨境因素。
伴随《阿姆斯特丹条约》的通过,欧盟成员国国际私法呈现欧盟化趋势。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规则在内部市场的顺畅运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规则是建立在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实体民法及以单一诉讼为原则的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对多方当事人诉讼或集体诉讼制度缺少关注。而且,欧盟集体诉讼机制的统一立法推进时也忽视了其中所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基于以上原因,欧盟跨境集体诉讼面临着多重法律障碍。这种现实与欧盟基于内部市场发展的需要,而要求减少跨境经济活动中法律障碍的要求不符。(www.xing528.com)
跨境案件引发出管辖权及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在欧盟范围内,《布鲁塞尔条例I》为成员国法院的管辖权分配提供了一个相当明确的监管框架,它是一个双重公约,既规定了直接管辖权规则,也规定了间接管辖权规则,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另外,《罗马I》和《罗马II》统一了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冲突规则。它们的制定均侧重于个别当事人,旨在处理单一双方当事人纠纷。集体诉讼改变了传统诉讼形式,它涉及多名原告,甚至会包括未识别的原告。于是,欧盟国际私法规则运用于跨境集体诉讼中可能会出现新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