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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集体诉讼程序优化国际案件处理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欧盟并未有专门的跨境集体诉讼立法。欧盟集体诉讼机制的制定,各成员国间是各自为政。为了对涉及若干成员国原告的跨境群体性纠纷有所应对,以荷兰集体和解程序为代表的集体诉讼制度开始崭露头角。具体来看,虽然荷兰在1994年引入了集体诉讼,成为欧盟较早规定集体诉讼机制的成员国之一。

内国集体诉讼程序优化国际案件处理

目前,欧盟并未有专门的跨境集体诉讼立法。欧盟集体诉讼机制的制定,各成员国间是各自为政。虽然欧盟也曾多次尝试统一集体诉讼机制,但目前仍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加之欧盟成员国的集体诉讼制度发展不均衡,一些国家的集体诉讼向外国原告开放,而另一些国家却是为法院地国索赔人量身定做,将集体诉讼限制于国内适用。为了对涉及若干成员国原告的跨境群体性纠纷有所应对,以荷兰集体和解程序为代表的集体诉讼制度开始崭露头角。具体来看,虽然荷兰在1994年引入了集体诉讼,成为欧盟较早规定集体诉讼机制的成员国之一。自引进以来,集体诉讼机制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各样的案件中,但此制度仅在国内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未涉及任何国际或涉外因素。随着2005年《荷兰集体和解法案》(WCAM)的颁布,情况有所变化。[3]事实上,荷兰集体和解制度最初也并非为处理跨境群体性纠纷案件而设计,即使处理的几个案件中都涉及外国当事人,但直至2009年5月29日宣布具有约束力的Shell 和解案以及2012年1月7日宣布具有约束力的Convivium 和解案后才明确其为处理具有跨境因素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有效救济机制。实践表明,荷兰颁布的《集体和解法案》(WCAM)非常之成功,不仅自2005年起已经达成了六个案件的和解并获得阿姆斯特丹法院批准,且涉案原告人数众多、涉及金额十分巨大。[4]它逐渐被证明已成为解决跨国境群体性纠纷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救济机制。于是,2013年1月,英国政府宣布,它也将按照荷兰集体和解制度的例子实施法庭外和解程序。[5]荷兰集体和解程序的成功,表明欧盟内部跨境集体诉讼问题的重要性不仅日渐凸显,而且当前的法律框架能否有效应对欧盟范围内的跨境集体诉讼问题也亟待解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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