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旨在获得具有约束力声明期间,还是宣布具有约束力声明之后,对和解协议相关利益当事方的通知都十分重要。WCAM规定直接通知具名的相关当事人,并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通知未识别的相关当事人。例如,Shell 案和Converium 案中,通过在有关外国报纸上发布公告以通知未识别的外国利害当事人。
有关跨境送达和通知的文书如下:一是在欧盟成员国内对有已知居所地成员的通知,依2007年11月13日生效的《欧盟送达条例》。二是对于其他缔约国的已知地址的当事人则依照1965年11月15日《海牙民商事司法文件海外送达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它于1976年1月2日对荷兰生效。
以上两项国际文书旨在为参与传统一方诉讼人员提供送达或通知,但对于整个团体或群体利益相关当事人的通知并未明确。因为这些文书都不适用于地址不明的人和不具名当事人,并且这两种文书中使用的司法文件的通知方式都集中于个人通知。(www.xing528.com)
事实上,《欧盟送达条例》和《海牙送达公约》不足以处理集体和解中有关当事方的通知,这缘于集体和解利益相关方数量之大,所涉费用通常也比较高。为送达更多有关当事方,当事人之间应当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并且可以发挥代表协会对具名且明确地址当事人送达的积极作用。而对于不具名或未知地址当事人的通知可由国家法律支配。目前,WCAM并未明确规定外国有关当事方的通知,但《荷兰民事诉讼法典》(DCCP)第1013(5)条和第1017(3)条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院规定其他形式的跨境通知方式,特别是对于地址不明的当事方,法院应该有发布明确的命令或批准通知方式的可能性。为了确定通知方式,预审听证会的重要性已在实践中得到证实,在审前听证会期间,法庭确保采取迅速的通知送达方式,并尽可能确保有关各当事方的基本程序权利。[1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