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欧盟成员国竞争法集体诉讼案件较少,其主要问题在于潜在受害者缺乏对集体诉讼救济机制的认识。同时,也存在一些集体诉讼的具体形式本身限制了反垄断集体诉讼的发展,例如,选择加入机制在刺激集体成员加入方面成效有限。
数年前,集体诉讼在欧盟是几乎不存在的。但从其发展来看,为在欧盟范围内推动集体诉讼机制,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的白皮书中建议,在反垄断领域为受害者提供两种集体诉讼救济方式,即代表诉讼和选择加入制集体诉讼,原因在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所需要面临的费用、延迟、不确定性、风险和负担等因素,欧盟委员会意识到集体诉讼为分散且损害价值相对较低的消费者和小经营者提供了救济的必要手段。白皮书虽鼓励这类当事人追求他们的权利,但同时为避免滥用诉讼,对其进行了限制。例如,代表诉讼必须由消费者团体代表可确定的受害者提起诉讼,并且消费者协会必须事先得到正式授权或得到成员国的专案授权。白皮书未采用选择退出制集体诉讼模式,而是建议采用选择加入制集体诉讼模式。
由此,欧盟竞争法集体诉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障碍:一是实施败诉一方支付原则,禁止风险代表费用制度,这可能会减弱受害人提起诉讼的动机,因为受害者需要为诉讼支付昂贵的费用并承担风险。二是通知制度有待明确。白皮书中并未明确潜在的原告如何获取通知,以及何为适当通知。虽然选择加入模式集体诉讼保障了非集体成员提起个人诉讼的权利,但无法广泛有效地通知潜在原告,如此将使集体诉讼难以发挥最大功效。(www.xing528.com)
欧盟于2008年11 月发布的绿皮书指出,由于欧盟当前的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众多消费者遭受损失后无法获取有效救济,尤其在小额扩散性利益受侵害的大规模侵权纠纷中,此类受害的消费者群体在市场的占有份额很高。反垄断集体诉讼涉及的一个主要问题即是让大量受害方选择加入集体诉讼程序的困难。消费者协会在提起诉讼方面面临巨大的成本付出,如果只有少数消费者选择加入,则可能与索赔额不成比例,这也将会阻止消费者协会采取诉讼。而实践表明,更广泛的替代资金来源可能有助于在欧盟建立一个运作良好的集体诉讼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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