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损害赔偿诉讼指令》《欧盟集体诉讼救济建议书》,它们的内容如下:
(一)《损害赔偿诉讼指令》
欧盟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数量很低,虽然欧洲法院承认反垄断侵权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但由于欧盟成员国反垄断损害赔偿的程序障碍和法律不确定性,实际只有少数受害者获得赔偿。例如,获取证据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关键要素,但大多数成员国的披露规则并不充分。此外,在欧盟范围内,各成员国的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而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机会则取决于他们所在的成员国。同时,反竞争行为往往具有跨境因素,损害赔偿规则的不统一,致使相同案件中原告在不同成员国获得赔偿的条件以及获得赔偿的范围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形成真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严重影响了欧盟内部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欧盟委员会认为,在欧盟竞争法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中,需要采用一项指令,以确立一些共同原则,同时为成员国保留实施这些原则的具体方式的灵活度。
《损害赔偿指令》的主要特征如下:首先,它确立了充分赔偿原则,规定成员国必须确保任何因违反欧盟反垄断法而受到损害的人都有权获得充分赔偿。这里充分赔偿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还包括从发生损害到支付赔偿之间的利润损失和利息支付,并且赔偿不应导致“过度赔偿”,例如,通过惩罚性赔偿。因此,与美国反垄断法集体诉讼不同,该指令并未将损害赔偿视为惩罚和阻止那些违反垄断规则的人的工具,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缺失减少了可能获得损害赔偿金的规模,从而可能会对律师和第三方出资者提起集体诉讼的动机产生影响。其次,它设定了证据公开的条件与限制。根据一系列条件,国家法院可以根据索赔人的请求,命令被告或第三方披露由其控制的相关证据。[8]此外,它还对转嫁抗辩、起诉资格等诸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www.xing528.com)
2014年4月17日,指令旨在确保反垄断法侵权行为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赔偿,且优化欧盟反垄断规则的公共和私人执行之间的互动,同时,确保对调查程序的保护,例如传递、获取证据。总而言之,《损害赔偿指令》旨在实现不同目标之间的平衡。其目的既在于促进反垄断损害的私人诉讼,同时也保护被告的辩护权。虽然,《损害赔偿指令》所实施的框架会帮助企业受害者获得补救,但它对个人消费者或中小型企业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其原因是,后者的损害额通常太小而诉讼成本高昂。该指令未有集体诉讼救济机制的相关规定。为纠正以上不利情况,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建立欧盟集体诉讼救济机制横向框架的建议书。
(二)《欧盟集体诉讼救济建议书》
2013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集体诉讼救济建议书,对违反包括竞争法领域的欧盟法制定了横向的集体诉讼救济原则。针对侵犯欧盟法赋予权利的情况,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颁布了在成员国构建禁止令和损害赔偿集体诉讼救济机制的一般原则。由于担心会出现美国的滥用集体诉讼现象,建议书对集体诉讼救济的获取采取了保守的做法。建议书继承了之前白皮书的结论,例如设置代表诉讼、选择加入模式、保证个人诉讼存在的可能性、在后继诉讼中公共执行机关意见的约束力、不允许惩罚性赔偿等内容,但以上规定对遭受小额损害的受害者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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