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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的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现状与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体上来看,欧盟竞争法主要依赖于公共执行,私人执行非常滞后,垄断违法行为导致的大量损害未能得到有效赔偿。目前,绝大多数反垄断法都是由欧盟委员会或各成员国的竞争管理机构实施的。在Crehan 案中,欧洲法院认为,反垄断私人诉讼有助于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因此,受害者应当有权因垄断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害获得直接赔偿。同时,它还强调,在欧盟没有就此问题进行统一立法的情况下,每一成员国应确立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

欧盟竞争法的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现状与优化措施

总体上来看,欧盟竞争法主要依赖于公共执行,私人执行非常滞后,垄断违法行为导致的大量损害未能得到有效赔偿。目前,绝大多数反垄断法都是由欧盟委员会或各成员国的竞争管理机构实施的。相比之下,私人反垄断诉讼在欧盟中扮演次要角色。近期,立法者逐渐意识到私人执行对处理反垄断案件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私人执行不仅可以保证受害者获得直接赔偿,同时也能对违反规则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此外,还可以作为公共执行的补充,减轻公共执行机构的压力。并且有人认为,政府反垄断机构追究垄断的违法行为是有限的,如若没有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实施将不会成功。

事实上,欧洲鼓励和促进反垄断私人诉讼始于欧洲法院2001年在Crehan案。在Crehan 案中,欧洲法院认为,反垄断私人诉讼有助于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因此,受害者应当有权因垄断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害获得直接赔偿。同时,它还强调,在欧盟没有就此问题进行统一立法的情况下,每一成员国应确立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2]

虽然欧洲法院确认了因他人违反欧共体垄断规则而导致损失的受害者的损害求偿权,但只有极少数反垄断行为的受害者在欧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Crehan 案之后,欧盟委员会便开始寻求竞争法领域更为有效的民事救济方法。首先,它们分析了私人执行在欧盟竞争法领域实施的现有障碍。2004年发布的研究报告表明,各成员国的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具有多样性和不发达。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提交了一份《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则的损害赔偿诉讼绿皮书》,其中认为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不发达”的主要原因是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不完善所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若干方案来解决这些障碍,同时还邀请公众发表意见。在这些努力的基础上,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发布的《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则的损害赔偿诉讼白皮书》提出了促进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实施的措施。随后,为改变竞争法私人执行的整体滞后和诉讼制度极为多样的现状,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威慑违法行为,欧盟加快了协调私人执行方式方面立法的进程,最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13年通过《欧盟集体诉讼救济建议书》、2014年通过《反托拉斯损害赔偿诉讼指令》,这表明欧盟将进一步推进竞争法的私人执行,反垄断私人诉讼必将在欧盟发挥更大的作用。[3](www.xing528.com)

在未来几年里,竞争管理机构可能会继续成为反垄断法执行的推动力,但近年来的后续诉讼显著增加。在反垄断等私益性与公益性兼具的执法领域,应以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互补的方式实现法律实施的效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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