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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群体性纠纷的需求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战”之后,西方国家的经济逐渐恢复,并具相当规模发展,集约化的生产方式推动着企业的发展日趋壮大,随之而来的结果之一便是群体性纠纷的不断出现。生产、销售、信息流通、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以及环境损害等侵权都具有大规模性的特征,即受到产品、事件以及行为损害的群体人数众多,因而更多的人将陷入群体性纠纷之中。上述群体性纠纷不同于传统的纠纷形式。

应对群体性纠纷的需求及优化方案

二战”之后,西方国家的经济逐渐恢复,并具相当规模发展,集约化的生产方式推动着企业的发展日趋壮大,随之而来的结果之一便是群体性纠纷的不断出现。生产、销售、信息流通、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以及环境损害等侵权都具有大规模性的特征,即受到产品、事件以及行为损害的群体人数众多,因而更多的人将陷入群体性纠纷之中。正如有学者提到:在现代社会中,市民日渐被困扰于集团性侵害之下,而单一个体的市民对于这些侵害缺乏足够的金钱或地位转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随着经济活动交往日益频繁,致使社会中出现一些雇佣数千人的、向人们提供物品以及服务的大型生产集团。这样,上述集团做出的决定便有可能影响到其他人。[1]具体来看,群体性纠纷所涉范围十分广泛,既涉及大规模侵权诉讼,例如因橙剂、石棉乳房植入物和其他产品而引发的人员损害索赔请求和财产损失索赔请求,又涉及就业案件、反垄断案件和消费者案件。

上述群体性纠纷不同于传统的纠纷形式。在群体性纠纷中,利益的冲突逐步突破了以往两个单一主体之间相对抗的简单形式,继而出现多个主体与单一主体之间、多个主体与多个主体之间以及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其关联日趋频繁,且社会影响也日渐深远。这种能够同时危害多数人合法利益的不法行为所引起的纠纷亦所谓的现代型纠纷。[2]而如何公平合理、经济、高效地解决多主体间的利益冲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已成为民事诉讼法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3]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大多以单一当事人之间相对立的事件为基础,这是基于与传统民法体系相匹配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延续,实际上,这样仅仅以一对一的诉争为出发点的诉讼制度明显不能适用于解决纵横交错的群体性纠纷,于是便有了集体诉讼产生、发展的历史机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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