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有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企业职工。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科学技术知识。
《建筑法》第4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通过对职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教育,使企业职工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并在建筑生产活动中严格遵照执行。加强对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尤为重要。
2.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
安全科学技术的教育是指基本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了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六年一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www.xing528.com)
(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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