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投标决策且编制投标文件的基础工作全部完成后,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并经认真核对后按照投标须知的规定封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送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建设工程投标文件是招标人判断投标人是否愿意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和比较的对象,中标的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一起成为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法定根据,因此,投标人必须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工作。
投标文件作为一种要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明确向招标人表示愿以招标文件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二,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投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投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1)投标函部分。
投标函部分属于投标人提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格式性承诺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投标文件签署人的授权委托书、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和投标函保书。
(2)商务部分。
商务部分主要说明投标报价的费用组成,也作为中标后施工期间对已完成工程量和工作内容的结算支付依据。商务部分除了必要的文字说明以外,主要以表格的形式填报,包括投标报价汇总表、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设备清单报价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措施项目报价表、其他项目报价表和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格计算表及投标人准备提出给招标人实施项目的让利优惠。
(3)技术部分。
投标竞争不仅表现在价格上,而且投标人技术管理水平的高低,包括组织管理能力、质量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等方面也是投标竞争的重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内提出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格式,目的就是通过填报这些文件,反映出投标人在技术管理方面的能力,以此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2.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保证其在投标有效期内不随意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而提交的担保金。根据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1)现金。
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可以采用现金的方式进行提交。但对于数额较大的(如万元以上)就不宜采用现金方式提交。因为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开标会上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3)银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本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本票到银行兑取资金。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的区别在于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而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等则是从汇出、兑取到资金实际到账需要一段时间。
(4)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是一种汇款凭证,由银行开出,交由汇款人转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汇款。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
(5)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支取现金(即现金支票),也可以转账(即转账支票)。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支票而言,则是由投标人开出并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支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支取资金。
2)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1)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投标人的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受要约人)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向招标人发出了要约。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并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因此,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作用。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一般定为投标报价的2%,该值为经验数字,因为实践中大量的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数据表明,通常最低标与次低标的价格相差在2%左右。因此,如果发生最低标的投标人反悔而退出竞标的情形,则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授标给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用该投标保证金弥补最低价与次低价两者之间的价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或减少招标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
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作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一时间即是投标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所以,投标保证金只是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从而可以防止招标人无限期地延长定标时间,影响投标人的经营决策和资源调配。
(4)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实际上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察。投标保证金若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投标人的实力。
3)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条件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www.xing528.com)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①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②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案例4-3】
某工程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编制监理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提出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工程监理资质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①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②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③已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④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
事件2: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了排序。建设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同时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中标候选人拒绝了建设单位的要求。
事件3:管道工程隐蔽后,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提出质疑,要求进行剥离复验。施工单位以该隐蔽工程已通过项目监理机构检验为由拒绝复验。项目监理机构坚持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剥离复验,经复验该隐蔽工程质量合格。
1.逐条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针对投标人提出的条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针对事件3,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该隐蔽工程剥离所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1.事件1
(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是否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妥当。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人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以地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4)投标人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的要求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
2.事件2
(1)不妥之处:5日后公示。
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超过3日。
(2)不妥之处: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
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事件3
施工单位拒绝复验不妥当,监理机构做法妥当。
理由: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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