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纵观我国民间借贷管制的历史,可以发现“4倍利率红线”的出现绝非偶然,而是综合因素作用下制度变迁的结果。[24]因此,“4倍利率红线”回避了地区差异、借款期限、借款人经济活动利润率等一切个体化指标,转而采用“4倍”这一简单清晰的数字。同时,“金融三乱”进一步强化了以政府主导金融资源的决心。选取“银行贷款利率”作为“4倍”的基数,充分体现出政府抑制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竞争,迎合金融完全国有化的政策取向。
纵观我国民间借贷管制的历史,可以发现“4倍利率红线”的出现绝非偶然,而是综合因素作用下制度变迁的结果。[21]在过去长达半个世纪中,我国民间借贷的高利息始终位于社会道德的负面,属于运动式执法打压的一贯对象。当时主流意见认为:“高利贷活动是农村资本主义在金融方面的反映,是对贫下中农进行封建剥削的行为,是农村阶级斗争的重要方面。”[22]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个体、民营经济发展引发的“金融三乱”的大背景下,法律父爱主义的惯性思维导致政府第一时间对民间金融采取打压而非疏导的政策,[23]试图以“整顿治理”维持转轨时期金融秩序的稳定。这时政府亟须发出一个强烈立法信号,直观地告知社会公众政府对高利贷的否定态度,而一个无差别的量化指标管制措施无疑更有利于管制信息的传递。任何对高利贷个体化、主观化地描述或界定都会降低这一信号的明确性,不利于当时金融政策的落实。[24]因此,“4倍利率红线”回避了地区差异、借款期限、借款人经济活动利润率等一切个体化指标,转而采用“4倍”这一简单清晰的数字。同时,“金融三乱”进一步强化了以政府主导金融资源的决心。选取“银行贷款利率”作为“4倍”的基数,充分体现出政府抑制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竞争,迎合金融完全国有化的政策取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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