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综合了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08年4月2日通过了《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则的损害赔偿诉讼白皮书》,建议成员国在反垄断损害赔偿领域加强集体性诉讼机制的运用,其中提议引入两种反垄断集体诉讼机制,即代表诉讼和选择加入制集体诉讼。欧盟委员会认为,选择加入制集体诉讼与欧盟大部分成员国的法律传统相符合,它符合宪法对于个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要求,即法院判决的约束力只及于当事人之间,判决不得约束未参加诉讼的个人。
2005年欧盟委员会发布绿皮书后,在反垄断法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委员会收到了来自商界、律师界、消费者等各界的评论。在综合了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08年4月2日通过了《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则的损害赔偿诉讼白皮书》,建议成员国在反垄断损害赔偿领域加强集体性诉讼机制的运用,其中提议引入两种反垄断集体诉讼机制,即代表诉讼和选择加入制集体诉讼。前者是由合格实体,例如消费者协会、公共机关,代表部分或全部集体成员提起的集体诉讼;后者是当事人需作出明确表示愿意将他们的个人索赔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因而,引入集体诉讼机制的目的在于解决反垄断私人诉讼遇到分散及小额损害赔偿时出现无效的状况。[7]
但在加入制集体诉讼中,当事人需要积极明确地表达其愿意加入集体诉讼的意思表示,才可能成为共同原告,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加入集体诉讼,集体诉讼判决就不会对其产生约束力效果,也不会对其提起个人诉讼的权利产生任何影响。欧盟委员会认为,选择加入制集体诉讼与欧盟大部分成员国的法律传统相符合,它符合宪法对于个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要求,即法院判决的约束力只及于当事人之间,判决不得约束未参加诉讼的个人。但是,由于选择加入制集体诉讼要求当事人必须明确作出他们愿意加入集体诉讼的意思表示,花费时间长、成本高,并且当事人还会因未被识别或未被通知而未能作出选择加入集体诉讼的决定。最后,加入制集体诉讼的当事人参与率并不高。(www.xing528.com)
由上可知,白皮书为倡导排除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障碍所提出的政策选择或建议措施可能效果甚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