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字幕翻译(Subtitling)。
沙特尔沃思(Shuttleworth)和考伊(Cowie)将字幕翻译界定为“为影视剧对白提供同步说明的过程”[3]161。戈特利布(Gottlieb)[4]162将字幕翻译划分为:①成文翻译;②附加翻译(以字幕形式附加的新语言材料);③即时翻译;④同步翻译;⑤多媒介翻译(至少使用两种媒介)。他还根据雅各布森(Jakobson)的三分法划分不同类型的字幕翻译。从语言学角度,可分为语内翻译和语际翻译;从技术层面上划分,字幕翻译可分为开放性翻译(非任意性的,即与画面一起显示)与封闭性翻译(任意性的,即图文显示)。
迪亚斯·辛塔斯(Díaz Cintas)和艾琳·瑞马尔(Aline Remael)[5]88-105在《影视翻译:字幕翻译》(Audiovisual Translation:Subtitling)一书中将字幕划分为五类:
①从语言学角度将字幕分为语内字幕(Intralingual subtitles)、语际字幕(Interlingual subtitles)和双语字幕(Bilingual subtitles)。语内字幕包含为听力障碍者提供的字幕[for the deaf and the hard-of-hearing(SDH)]、语言学习字幕(for language learning purposes)、卡拉OK字幕(for Karaoke effect)、语内方言字幕(for dialects of the same language)、影片内公告与通知字幕(for notices and announcements)。其中影片内公告与通知字幕常见于地铁站等公共场所的广告电子屏,以字幕的形式替代声音传递信息,以免声音打扰公众。语际字幕包含为听力正常的普通观众提供的字幕(for hearers)、为听力障碍者提供的字幕[for the deaf and the hard-of-hearing(SDH)]。为听力障碍者提供的字幕得益于DVD的出现,在此之前,为听力障碍者制作字幕在业界被忽视了多年,随着DVD的出现,使用双轨为普通观众和听力障碍者提供不同的字幕。双语字幕主要出现在同时使用两种语言的国家或地区。
②按制作时间分为预先制作字幕(Pre-prepared subtitles)和实时制作字幕(Live or real-time subtitles)。预先制作的字幕又可分为完整字幕(Complete sentences)和简洁字幕(Reduced sentences)。完整字幕常见于我们平时观看的带有字幕的影视作品;简洁字幕主要出现在新闻报道、采访或纪录片中,只为观众提供要点,而不是完整的内容。实时制作字幕是指在之前没有时间制作字幕,在实时现场,比如采访直播、政治宣讲、体育节目、新闻直播等中实时制作的字幕。
③按照制作技术分为开放性字幕(Open subtitles)和封闭性字幕(Closed subtitles)。开放性字幕是指预先将字幕烧制在影片中,在观看影片的过程中无法去除或关闭;而封闭式字幕是指字幕与影片本身是分离的,观众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观看影片时是否需要字幕的出现,如常见的DVD中的字幕。
④按放映媒介将字幕分为机械式或热能投影字幕(Mechanical and thermal subtitling)、光化学投影字幕(Photochemical subtitling)、光学投影字幕(Optical subtitling)、激光投影字幕(Laser subtitling)和电子投影字幕(Electronic subtitling)。
⑤按照发行方式可分为院线发行字幕(Cinema)、电视台发行字幕(Television)、录像带或家用录像系统字幕(Video,VHS)、DVD字幕和互联网字幕(Internet)。
(2)唱词字幕(Surtitling)。(www.xing528.com)
唱词字幕是为戏剧和歌剧作品提供的特定形式的字幕,可以是语内字幕,也可以是语际字幕。它帮助观众理解戏剧和歌剧的唱词及故事。唱词字幕通常投影在舞台上放置的屏幕上。观众可以一边欣赏戏剧或歌剧,同时通过字幕更好地理解唱词和故事情节。
(3)直播字幕(Live subtitling)。
直播字幕介于同声传译和字幕翻译之间,是指在直播节目中为观众提供字幕的技术。在节目直播中,译者通过耳机收听现场直播内容,重读(或口译)所收听到的内容,通过能够识别译者语音的语音识别软件(如Via Voice,Dragon Naturally Speaking等),在屏幕下方为观众提供字幕。语音识别程序无法直接从直播中识别语音,而需要译者重述,是因为受到音源质量、背景声音、环境嘈杂、说话者口音等因素的制约。在没有语音识别软件技术之前,直播字幕主要使用速记、打字和录像等技术完成。
(4)为听觉障碍者提供的字幕(Subtitling for the deaf and hard-of-hearing)。
听觉障碍者和普通观众一样享有欣赏影视作品的权利。为听觉障碍者提供的字幕有别于其他字幕形式,主要体现为字幕的呈现方式和呈现时间。一般来说,为听觉障碍者提供的字幕会使用不同的颜色以区分不同角色的语言,因为听觉障碍者很难判断声音的来源,如说话者背对观众或在出场人物较多的情况下。同时,声音效果一般通过符号或拟声词在屏幕上方显示(一般人物语言在屏幕下方显示)。字幕在屏幕上显示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因为听觉障碍者阅读所需的时间相对较长。OFCOM(Office of Communications)建议字幕在屏幕上的停留时间一般为140~180词每分钟,在屏幕上可以最多显示4行,这样虽然阅读较为困难,但可以为听觉障碍者提供更多的影视信息。
(5)网络字幕组(Fansubbing)。
网络字幕组是基于互联网和在线影视剧文化产业蓬勃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民间团体组织,该组织旨在将原本无字幕或仅有外语字幕的影视剧作品进行语言翻译,给影视剧配上本国语体字幕,从而打破原有影视产品的语言屏障,在向本国民众推广影视作品的同时,展现影视字幕翻译文化及影视作品内含的外来文化。网络字幕组的出现并非仅仅局限于某几个国家或地区,而是一种全球性的跨文化传播现象。从美洲到欧洲,再到亚洲,在任何一个现代工业社会中,字幕组都以隐秘或半公开的形式存在于以网络为载体的数字空间中[6]55。网络字幕组通常表现为两种结构方式:其一是兴趣型,即由影视爱好者和字幕翻译爱好者组成的团体,做网络字幕翻译的出发点仅仅是为了兴趣爱好和精神满足,促成影视推介和资源共享,而无任何利益驱动;其二为职业型,团体成员以网络影视字幕翻译为职业,通过翻译影视作品字幕获取经济收益[7]147-148。网络字幕组所翻译的影视作品一般并未获得版权人的批准,各国对网络字幕组是否侵权都有不同的规定,但合理使用制度在强大的共享需求和独有的著作权人权利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使用他人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即合理使用制度可以使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具备正当性。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调和字幕组与版权人之间的矛盾,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为字幕组由“隐秘地流行”变为“光明正大地存在”提供可能[8]14-1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