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的意义
1.促进信息对称,减少借贷风险
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公开借贷双方信息,特别是公开资金融入方的生产经营和债务信息,有助于资金借出方了解自身所面临的借贷风险,避免为了高利贷而出现的投机行为,减少借贷风险,促进民间借贷的稳健运行,减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2.有利于监测和监控
农村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加大了民间借贷监测的难度,难以全面了解民间借贷的规模、利率和走势,也不利于风险借贷风险控制。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促进了农村民间借贷阳光化运行,有利于监测和监管,同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民间借贷隐含的风险,及早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风险。
3.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
民间金融的繁荣,使得大量的借贷资金在银行体系外运行,社会流动性和社会融资总量的测算存在很大的偏差,不利于宏观调控;中央银行也难以准确计算广义货币供应量规模,容易出现货币超规模发行现象。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有利于将民间借贷纳入社会融资规模总量计算,使货币政策更有针对性。
4.有利于社会征信管理
民间借贷是农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重要渠道,其融资信息属于征信资料收集范围,因此,应将民间借贷作为重要的征信信息纳入管理,增强征信的准确性和可用性,同时,将民间借贷纳入征信系统,也有利于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同时,也为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5.有利于反洗钱管理
民间借贷特别是P2P借贷平台滋生了洗钱问题,将民间借贷纳入登记以后,有助于对大额、可疑的民间借贷进行管理和分析,切断利用民间借贷进行洗钱的途径,减少洗钱现象。
6.有利于廉政建设(www.xing528.com)
目前,部分公务员也参与了农村民间借贷,部分农村民间资金来自“灰色收入”。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有利于切断部分公务员利用“灰色收入”参与民间借贷获利的途径,有利于抑制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二)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构建
1.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的原则
(1)保护合法借贷。在明确民间借贷合法的前提下,允许非金融企业、个人之间合法借贷,经备案制度的民间借贷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虽然规定了超出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法律不予保护,但并没有不允许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约定(刘海应等,2012),因此,即使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借贷仍然是合法借贷,也应准予登记,但应引导民间借贷利率的理性化,尽量控制在4倍利率范围之内。
(2)坚持自愿原则。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必须基于自愿的原则,不能强制登记。通过对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的宣传,让广大农民体会到登记备案制度的优势,在了解并接受登记备案制度的基础上,自觉自愿进行登记,并形成借贷登记的习惯。
(3)风险提示和公证。民间借贷登记备案机构应掌握国家产业政策、典型行业发展趋势、借方企业业务经营和债务负担等各项信息,对民间借贷资金出借方进行风险提示,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发展,减少借贷风险。借贷登记具有公证效力,并成为借贷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减少农民在借贷纠纷时的举证困难。这两点是引导广大农民进行自愿登记的重要基础。
(4)费用合理。民间借贷登记机构运行模式是公益性模式和商业化模式,商业化模式由于其运行成本较高,需要收取的登记费用也较高,在目前的条件下,宜采用公益性模式或政府补贴,尽量把登记费用控制在较低的水平范围内或免费登记,以免增加借贷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借贷备案登记的积极性。
2.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运行机制
(1)民间借贷登记备案机构。与民间融资二元性监测主体相适应,民间借贷登记备案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基层支行负责,但是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基层支行的力量,以及登记备案的便利性问题,以基层政府备案登记并汇总到中国人民银行基层支行为宜。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层支行的力量有限,还承担着金融调查统计任务,并且人民银行不可能到每个乡镇去设立备案登记网点,如果让借贷双方都跑到县城人民银行来备案登记也不可行。
(2)登记内容与登记程序。民间借贷登记中心根据监管要求开发“民间借贷登记系统”,设计统一格式的《民间借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由民间借贷当事人在《确认书》上登记借方、贷方、金额、期限、利率等有关要素并签字确认以后,交由借贷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审核、输入登记系统并签章以后生效,经签章生效的《确认书》借方、贷方和借贷登记中心各持一份,作为有效的书面借贷凭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