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赋予融资自由为先导
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必须承认和尊重民间金融活动和组织的合法性,保护合法融资活动和组织的权利,赋予公民融资自由的权利,赋予公民自由支配和使用自有资金的权利。通过融资自由权利的赋予,激发民间金融市场的活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2.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
目前的金融体系和结构不能使得弱势群体和组织获得公平的金融权利,资金和资源的配置向富有阶层倾斜,正是因为权利配置的不公平,才滋生了民间金融活动和组织。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不应该是限制民间金融活动,而是引导民间金融的规范化运行,更好地为弱势群体融资服务。
3.以提升金融效率为核心
通过法律规制、政府监管、民间自律,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形成民间金融良好发展的市场氛围,减少或杜绝民间融资乱象,促进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的效率。
4.以维护金融安全为后盾
民间金融的异化发展,影响了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造成隐患,因此,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要规范民间金融的市场运行,起到对正规金融的正向补充作用。民间金融的法律体系和辅助法律体系,要能对民间金融起到规范引导作用,使民间金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借贷活动,保障民众的投融资权利,减少市场失灵所造成的对金融秩序的损害。
(二)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原则(www.xing528.com)
1.目标明确原则
对民间金融进行法律规制的目的,就是要管制非法金融活动和由此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抑制或降低其异化发展对社会经济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促进民间金融稳定、健康、理性发展,促使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发挥出民间融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如果这个目标不明确,为规制而规制,民间金融问题不但难以解决,还会产生新的问题。
2.系统监管原则
民间金融形式多样,规模不一,但都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要确立系统监管的原则,确立系统化的法律规制思路,并且,对于新形势下民间金融发展态势要有前瞻性,而不能仅仅站在过去的民间金融现象或某种民间金融现象进行立法。因此,要在充分调研和分析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民间金融进行准确分类,然后梳理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废止和整合,使得民间金融立法系统化、科学化;必须健全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分层监管,分类监管。
3.分类监管原则
农村民间金融历史悠久,形式多样,内生于农村社会,现阶段仍然具有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对民间金融要在分类的基础上适度规制。对个人之间的借贷,一方面不具有社会影响性,另一方面,也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无法监管,因此,不需要专门立法,只需要通过民事法律规制。民间金融立法规制的重点是合会、钱庄、P2P网贷等组织性借贷,必须通过《民间融资法》进行明确规定。
4.规范化原则
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就是为了防治民间金融风险,促进其规范化运行,因此,在农村民间立法中必须对金融的组织形式做出规定,对具体的借贷形式和责任义务做出规定,对民间金融的利率限制做出规定,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体制做出规定,对违法金融的要件和责任追究做出规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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