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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立法的现状与优化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现行法律对民间金融的民事责任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能参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责任条款,导致民间金融相关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虽然规定了民间金融和行政责任,但在民间金融出现风险时,行政责任的适用性十分有限,不能对地方政府及相关人员的没有作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而是直接追究民间金融融入方的刑事责任。从严打击的刑事责任方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违法犯罪现象,但也抑制了合理的民间金融现象。

农村民间金融立法的现状与优化

(一)没有形成完整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我国民间金融活动没有做出专门性立法,有关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完整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由于没有统一而完整的法律体系,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众多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之中(见表6-1),由于各部门考虑问题出发点的差异,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协同性差,甚至造成了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现象。

表6-1 有关民间融资法律责任一览表

续 表

(二)没有确立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www.xing528.com)

近几年,学界对民间金融的“合法性”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论,其主要的原因就是法律上对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没有确认。我国虽然给私人直接借贷确立了合法地位,但对合会、私人钱庄、民间集资等民间金融形式和活动的合法性都没有予以承认,使得这些民间活动和组织都在“灰色地带”运行,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

(三)没有明确监管机构

关于民间金融的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混乱,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两非”办法》)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民间金融的监管责任,但在《“两非”办法》没有失效的前提下,2003年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2005年国务院规定并确定银监会负责民间金融的监管和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这样混乱的规定,等于没有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机构,民间金融到底该归口中国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没有法律依据(滕昭君,2011),造成了地方金融办只负责审批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却不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只监测不监管,银监会只关心民间金融对银行业的负面影响。

(四)没有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合法金融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的区别,仅仅是做出了4倍利率的一个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罪与非罪的标准,也缺乏民间金融执法的具体标准。4倍的利率规定以央行基准利率为标准,本身就不固定,没有明确的利率界限。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界定,相应法律的导向作用很难发挥,当事人也很难判断自身的行为到底是不是违法,相应的政府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在民间金融执法上也容易发生偏差。

(五)法律责任缺陷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中,虽然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责任都可以对民间金融进行规制,但由于民间金融立法的滞后,这些法律责任并没有在民间金融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由于现行法律对民间金融的民事责任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能参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责任条款,导致民间金融相关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虽然规定了民间金融和行政责任,但在民间金融出现风险时,行政责任的适用性十分有限,不能对地方政府及相关人员的没有作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而是直接追究民间金融融入方的刑事责任。从严打击的刑事责任方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违法犯罪现象,但也抑制了合理的民间金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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