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借贷模式的风险
个人借贷是农村最普遍、最常见的借贷形式,主要是为了解决临时性资金不足而进行的借贷行为,分有息和无息两种。熟人或亲朋之间,虽然有息借贷的比例已经有所上升,但从总体上来看,高利的比例不高,书面借条不多,即使贷方认识到书面借条在借贷纠纷解决的重要性,但毕竟有人情关系为背景,并且打借条从侧面反映出对借方的不信任,因此“口头协议”的方式仍然比较普遍。
民间个人借贷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以下两方面:
一是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不足。如果是亲朋之间的借贷,由于亲情、友情关系的存在,借贷是出于帮忙的心理,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不会做认真评估,即使认识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有问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自我利益进行帮助。如果是中间人介绍的借贷,往往是出于牟利目的,贷方主观上会认真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但其信息来源主要为中介人,中介人出于各种目的会进行信息筛选和隐瞒。如果是通过第三方进行信息收集和了解,也同样会存在信息的隐瞒和选择问题,信息仍然是非对称的,非对称的信息,会使贷款无法科学评估借贷风险。
二是借款形式不规范。民间个人借贷通常只有口头协议,即使有书面借据,也只是记载借款人、借款金额和日期等简单信息,对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偿债方式、违约责任等记载不清或没有,一旦出现借贷纠纷,贷方的举证就十分困难。
(二)职业放贷人模式的风险
职业放贷人被称为“老高”,主要是以放贷获得高额利息收入为目的的自然人。相对于个人借贷来说,职业放贷人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都要求打借条,并且在借条中会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要求有担保人,部分放贷还要求房产抵押,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除借贷外,“老高”还从事“过桥贷”[3]业务。
虽然借款形式相对完备,部分借款还有抵押和担保,职业放贷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仍然存在:
一是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不良好。借款人一般都会向银行贷款或个人借贷来满足其资金需要,当这两种渠道都得不到或不能满足时,才会向职业放贷人申请高息融资,这种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较低、财务状况比较糟糕。
二是借款人利息负担过重,有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如果借款人只是临时借用高利资金,虽然其利率很高,但绝对利息付出并不大,对财务影响不显著。如果借款人长期占用高利资金进行生产经营,利息必定会蚕食其利润和经营资本,陷入恶性循环,最后出现资金链断裂。
三是“过桥”有过不去的风险。“过桥贷”依赖于银行贷款的偿还,如果借款人有不良的倾向或经营陷入一定的困境,银行会想尽办法收贷,客户经理也会给借款人和“老高”以还贷后续贷的虚假承诺,借款人一旦以“过桥”资金还进,贷款就再也贷不出来,借款人也无力以其他资源归还“过桥贷”。
除信用风险外,职业放贷人还有政策法律风险。职业放贷款人的贷款利率往往高于法律的4倍利率限制,属于非法借贷,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在出现借贷纠纷或借款人违约后,职业放贷人往往采取暴力手段,造成了社会风险隐患。
(三)银背模式的风险(www.xing528.com)
“银背”就是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介绍人或中间人的角色。“银背”主要是对农村情况熟悉、了解每一户家庭的生产状况并且在农村具有一定权威的人士,在贷款介绍成功后,通常会向借贷双方收取介绍费、服务费、担保费等。“银背”起源于个人借贷中的信息中介,但随着民间金融的发展,“银背”也出现了放贷、担保等行为,甚至出现了吸收居民个人的资金进行高息放贷的行为。
如果“银背”只从事简单的中介业务,收取一定的介绍费和服务费,其收入不高,风险也不大,面临的也主要是信誉损失风险。但当“银背”从事放贷、担保等业务后,其必然面临信用风险。如果“银背”吸收个人资金进行高息放贷,则从事了非法金融业务,面临很大的政策和法律风险。
(四)合会模式的风险
传统的“合会”主要有轮会、标会、摇会三种主要形式,就其组会的目的来说,主要有互助和借贷两种目的。历史上的“老人会”“兄弟会”也是为了解决办理红白事的资金困难而设立,是一种典型的互助性质的合会,没有利息,主要靠信任和信誉机制维持,在乡村领域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基本没有风险。但以借贷为目的的合会,虽然发生在亲友之间,也有一定的互助因素,但利息较高,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高于或接近银行贷款利率水平。这类合会,也是基于熟人关系、信任机制、声誉的制裁等运行机制,风险较低,但还是有一定的风险性,主要是信用风险,表现在“会首”信用状况恶化不能发挥担保作用、“会脚”不能按期缴纳会款等。
近几年异化发展的各种“抬会”,虽然也叫“合会”,但失去了合会的真正意义,如1985年8月到1986年初从温州乐清始发的“抬会事件”、2008年始发2010年被治理的宁海“日日会”事件等。这些合会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吸引民众参会,合会原有的机制被破坏,面临很大的倒会风险。在“抬会”中,以新会款支付利息、以会养会、以会套会、以会抬会,当资金链断裂后,会出现蝴蝶效应,导致整个区域出现倒会现象,有可能会引发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五)影子银行风险
影子银行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保罗·麦克利雷提出,主要是指那些有着部分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徐军辉,2013)。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在《2014年全球影子银行监测报告》中把影子银行定义为在常规银行系统外的信用中介行为和机构[4]。从广义范围来讲,凡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范围。
王浡力和李建军(2013)认为中国影子银行产品创新与发展并没有明显增加金融系统性风险,但由于其不规范经营,存在运营风险。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等四个因素,仍然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并且相对银行系统来说,影子银行更加脆弱,其风险敞口直接面向社会,具有较大的社会风险(李若愚,2013)。高度的期限错配增大了流动性风险(唐红娟,2012),并且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民间借贷都有较大的信用风险,都会出现流动性风险和违约的可能,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
(六)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原意是指以万维网络为平台的金融业务模式,目前来说,网络的范围不断扩大,已经从万维网络扩大到移动网络和终端网络。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主要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众筹融资等三种,2012年,第三方支付总量交易达6万亿元,在整个支付总量中大概占到0.5%。2013年以后,以支付宝钱包、财付通钱包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微金融得到了飞速发展。
互联网金融虽然飞速发展,但立法和监管的滞后,导致其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就P2P网络借贷来说,有非法集资和用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利用平台洗钱的风险、用户个人隐私和交易安全没有保障的风险(陈晨,2014)。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统计,2015年3月份全国新增至少83家P2P网络借贷评台,有5家于上线当月跑路,问题平台达53家,据2014年数据,在问题平台事件中,诈骗或跑路占46%,提现困难占44%[5],P2P迅速发展的背后,是其倒闭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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