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金融纠纷的一般解决机制
费孝通(2003)、梁治平(1996)等人研究发现,民间金融的很多纠纷,都是通过法律以外的途径解决,传统习惯和民间规范在民间纠纷的解决中发挥出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民间规范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根据宗教、道德、伦理等形成的民间规则,传统习惯是基于民间规则长期形成的一种规范性习惯,都具有规范性的作用(王新生,2010)。Drobak认为规范能像正式的法律规则一样指导人们的行为和社会交往。规范会让人们遵守法律,在人们的利益出现冲突时,规范能像法律一样发挥出判决作用,在民间金融纠纷中,习惯与规范也是解决纠纷的一般规则,从而发挥出诺斯所说的“社会稳定黏合剂”的作用。但社会规范的治理效果依赖于良好的社会道德风俗,良好的社会道德可以发挥出教化与培训、规范与约束、倡议与引导、激励与惩戒的作用(李茂平,2011)。如果社会道德沦丧和恶化,民间金融纠纷仅凭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难以得到调和和解决,此时,更多的是需要法律的协调和解决机制。
在现阶段,随着农村居民的法制意识增强,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纠纷的意识普遍增强。但存在以下几个障碍:一是缺乏书面凭证,亲友之间的借贷往往是口头协议,没有相应的契约和凭证,法律诉讼时存在举证困难;二是在农村,打官司往往被认为是没有脸面的事,起诉的追债效果虽比较好,但诉讼对关系和人情的损伤也很大,除非迫不得已,往往不会采用法律诉讼手段;三是存在高额的诉讼成本(包括举证费用、律师费用、审理费用),小额标的的民间借贷难以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并且,在多方追债无果的情况下,借方没有偿债能力和偿债资源,即使官司打赢也无法执行,高诉讼成本和低执行效率往往会出现赢了官司却赔了钱的情况,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采取法律诉讼的比例仍然不高,借出方往往是通过自己、乡村权威或其他第三方解决。
(二)民间金融异化发展与纠纷解决(https://www.xing528.com)
随着民间金融的异化发展,民间金融的参与对象逐渐多样化,更有一些组织以电视、报刊、街头小报、网络广告等媒体广告的方式进行财富和收益的宣传,参与对象已经演变为跨地区甚至是跨区域的广大公众,导致原先以血缘、地缘、业缘为基础的互助性融资演变为以高额营利为目的的逐利性融资,并且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民间金融原有的机制逐渐失效,其直接后果是纠纷不断增多,冲突不断扩大,民间金融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发生了变化,逐渐从民事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近几年所连续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的民众范围普遍较大,他们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都遭受了损失,所以,他们都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和诉求基础,具有集体行动的力量。他们在向集资者追偿无果以后,就把矛盾指向政府,认为是政府监管不力,才使他们遭受损失,于是他们利用上访、游行、围攻政府、堵塞交通等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出面解决其损失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从商事纠纷演变为具有政治性的群体性事件(童列春,2011)。
民间金融异化发展的背景下,民间金融的纠纷已经从单纯的民事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其纠纷的解决,也从民商纠纷的解决演变为政府对危害社会安全的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解决。伴随着民间金融的异化发展,民间金融的风险不断累积和暴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