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金融在互助需要的基础上产生,但在发展演化中,营利性成了借贷的主要目的。农村民间金融在个人借贷的基础上,逐渐向组织化借贷发展,但个人借贷仍然广泛存在(见图2-1)。
图2-1 农村民间金融演化进程
1.农村民间金融形式的演变
(1)从实物借贷向货币借贷发展。民间借贷起源于实物借贷,种子、粮食等是最初也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实物借贷内容,但由于实物借贷的范围小,往往局限于村庄范围的村民或亲友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随着货币的出现,作为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它成了借贷的主要内容,货币借贷由此也发展成为主导形式的借贷方式,但实物借贷并没有消亡,在一定范围内仍广泛存在,即使在货币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在农村等领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实物借贷。
(2)由私人借贷向有组织的借贷转变。民间借贷在发展初期主要是亲朋好友或宗族内部的偶然性借贷,并且主要发生在“熟人社会”,后来虽然出现了地方政府、富商放贷人,但也是偶然性借贷和私人借贷性质。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私人借贷逐渐向组织性借贷发展,出现了合会、典当、钱庄、票号等有组织的借贷,其中典当、钱庄、票号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性借贷。(www.xing528.com)
(3)多种借贷形式并存。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到了个人借贷与组织性借贷并存的阶段。在个人借贷中,亲朋互助性借贷、职业放贷与“银背”并存。在有组织的借贷中,合会、钱庄、典当、资金互助社、融资中介等各种组织形式并存。
(4)农村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演化发展。姜旭朝(2004)认为非正规金融具有融入正规金融系统的发展趋势。现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也是从民间金融逐渐演化发展而来的。农村民间金融具有比较优势和相对有效的运行机制,合会、当铺、钱庄、票号等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都曾经发挥了其重要的作用。但民间金融组织也有自身的缺陷,如经营不规范、资金筹措能力不足、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决定了其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虽然,农村民间金融在一定范围内将长期存在,但其具有向正规金融组织演化发展的基本趋势。
2.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倾向与政府管理
民间借贷从最初的实物借贷起源以后,互助性借贷、有息借贷、典当等各种形式的借贷方式长期并存,互助性借贷与营利性借贷相互并存,但却具有明显的高利贷发展倾向,以高利息率为特征的高利贷是封建社会农村借贷关系普遍的典型的形式(方行,1994)。西汉时期的“子钱家贷钱”年息20%,元代“羊羔息”年息100%,明朝“贷谷”年息20%,民国更是出现了“大加一”“探头利”“驴打滚”“期粮”“卖青苗”等高利贷形式。
高利贷的发展虽然对社会危害大,带给了广大农民沉重的压力和负担,但由于人心的贪婪和残酷,在农村民间借贷中却是一种长期并且客观的存在。正是由于高利贷的危害性,历代政府都曾对高利贷采取了一定的管制政策,如汉代的“取息过律”和“贷谷息过律”。除规定利率上限和利息总额外,汉代曾对放高利贷的本金课税(黄涛,2012)。
政府对民间借贷的干预和管理,除利率限制以外,还通过律法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设立相应的机构管理民间借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如西周就设置了“泉府”和小宰,专司民间借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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