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的最初形式是以实物借贷为主,其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商代,在《吕氏春秋》中就有记载:周武王在灭商以后“分财弃责,以振穷困”,把债务取消安抚穷人。到西周时代,虽然生产力水平仍然处于很低的水平,但民间融资的初级形式就已经出现(江曙霞,2003),当时的民间融资是以实物借贷为主,既有由官方机构提供的借贷,也有亲朋好友或宗族内部的相互借贷。即时的借贷更多的是互助性,虽然也有有息借贷,但仍以无息借贷为主,或者是宗族内部资助性质的(杜伟等,2011)。为了防止借贷纠纷,官府设置“泉府”和小宰对民间借贷进行管理,其中,“泉府”负责官方提供的借贷,小宰则是主理民间债务纠纷。
春秋战国时代,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民间借贷逐渐增多扩大,但主流的借贷仍是互助性质,如解决春荒问题的粟贷。这阶段的民间借贷,开始出现借贷契约和高利贷的萌芽。据《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载,“出公粟以贷,使大夫皆贷,司城氏贷而不书”,可以看出当时的借贷已经出现了类似借款契约的书面凭证。随着宗族组织的逐步瓦解,血缘和互助观念逐渐淡泊,到战国中期,出现了利率达50%甚至100%的粟贷,高利贷逐渐产生和盛行,并且已经发展出比较完善的利率体系,影响利率水平的因素主要是借贷主体、借贷种类、借贷时间等(魏悦,2004)。
秦汉时期,除救济性质的“赈贷”外,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贷的职业放贷,政府开始对借贷进行利率限制,并设有“取息过律”和“贷谷息过律”的罪名,根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汉代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0%的年利率。汉代的民间借贷,无论是实物借贷、货币借贷,还是信用借贷、抵押借贷,都有一套严格的借贷程序(徐建红,2007),在国家法律的保护和引导下,民间借贷逐渐规范。
到了唐代,高利贷更是盛行,在社会逐利观念的影响下,富商、官僚和寺庙纷纷利用高利手段盘剥百姓,聚集财富(张兴胜,2007),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当铺。政府虽然多次颁布政令,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限制,避免利率过高对生产和生活的不利影响,但实际的民间借贷利率仍然有月利七分的情况(李莹等,2014)。
到了宋代,合会萌芽并发展,不但规模有所扩大,合会形式也多样,如“新安会”“过省会”“万桂社”等,既有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也有为寒士读书、赶考等提供资助。(www.xing528.com)
到了元代,出现了互助性质的农业村社,《元史·食货志》记载:“凡五十家立一社……社中有疫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但由于土豪兼并土地,农民被迫流亡,农民只能借助于高利贷。
明代中期,典当业逐渐兴盛,民营当铺发展迅速,徽商、晋商等商人和商帮都办起了典当,短期抵押盛行。明代的钱庄已经相当发达,并形成了一定的汇兑网络。清代,官营当铺和私营当铺齐头发展,有“当铺”“当店”“典当”等各种名称,出现了“短押”“小押”等面向穷人的典当。在清乾隆、嘉庆年间,出现了票号,其中山西票号最为发达。
民国时期虽然战乱不断,但民间借贷仍然频繁发生,借贷方式主要是融资和借粮,其比例分别达到56%和48%(杜伟等,2011)。政府虽然对高利贷做出了严格限制,但高利贷仍然十分普遍,并且形式多样,名称不一,如“大加一”“探头利”“驴打滚”“期粮”“卖青苗”等。民国时期,互助性质的合会如“兄弟会”“老人会”等发展广泛,据统计全国平均每个县有2.21个会,但实际数量远远不止,特别是“老人会”“童子会”,每个村庄都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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