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是由艾伦·迪雷克特在1958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狭义上的“法经济学”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加以理论诠释,通过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分析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杜莉等,2006)。
1.法律规制与犯罪
根据法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法律及法规是影响并制约人们行为的重要内生变量,它决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以及不可以做什么,通过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发生制约和调节的作用,人们在法律规范面前会进行自主性判断,从而根据法律规范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冯玉军,2005)。由于法律是相对稀缺的,并且理性的“经济人”具有极力逃避法律责任或绕过法律栅栏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驱动力。追求财富最大化和非财富利益最大化,是人们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一种基本行为和选择。法律规范既是人们行为和选择的基本准则,同时守法收益和违法成本也影响着相关经济决策。一般来说,犯罪分子也有犯罪收益和违法成本,并且,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时,犯罪行为才会实施。要杜绝或减少经济犯罪,必须增强法律规范,提高犯罪成本。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会受到政府及公众的多重影响,在一定条件下,会出现“法律失效”现象。
2.“法律失效”与农村民间金融非理性发展(www.xing528.com)
现阶段农村民间金融的非理性发展,各种非法集资案件的频繁爆发,究其原因,与我国相关法规建设的滞后不无关系。法律的滞后,使得民间融资缺少法律的规范和引导,人们在追求自身财富最大化的时候,也缺少法律规范的约束。同时,金融犯罪后的违法成本过低,法不责众所导致的“法律失效”,也是农村民间金融乱象的重要原因。
3.法律规制与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农村民间金融呈现非理性繁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和引导,同时,金融违法和犯罪的成本过低,也使得各种农村金融犯罪行为不断发生。因此,我国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从法律规制入手,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引导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的投融资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稳定、健康、有序与理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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