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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的外延与发展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民间金融可以分为两类: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和有组织的民间借贷。温州民间放贷的主要角色并非“地下银行”,而是至今仍活跃着的“银背”。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在温州民间借贷中,有51.5%的借贷是通过关系介绍。票号、钱庄票号也称为票庄,是晚清民间自发创办的一种旧式金融机构。目前中国农村的“地下钱庄”大多处于未公开状态,从事放款、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利率相对较高。

农村民间金融的外延与发展

农村民间金融可以分为两类: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和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1.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1)个人借贷

个人借贷是一种互助性借贷,是亲朋好友之间为了解决临时性资金不足而进行的借贷行为,分为无息借贷和有息借贷两种。据马永强(2011)的研究,民间无息借贷比例高达51.7%。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显示,参与民间借贷的家庭出现两极分化,83.3%的借贷没有利息,而一旦收取利息,又会非常高[1]。近几年,除亲戚之间的调剂外,有息借贷的比例逐渐上升,但利息普遍在月息10‰—15‰,远低于高利贷利率水平。

(2)高利贷者或职业放贷人

高利贷者或职业放贷人主要是以获利为目的的专业放贷的自然人。高利贷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它产生于奴隶社会,盛行于封建社会,旧中国的农村社会基本上是一个高利贷占主导的社会(胡必亮,2007)。历史上的高利贷形式多样,如“驴打滚”“羊羔息”“坐地抽一”“九出十三归”等,利息都十分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利贷和职业放贷人已经一度绝迹,但在改革开放后,高利贷在一些地方又重新活跃起来。据融360发布的“小微企业普惠指数”显示,国内有60%以上小微企业所获得的贷款利率都呈现出“高利贷”特点(许莉芸,2014)。相对于民间借贷来说,专门的“老高”数量并不多,主要寄生在非法赌场和民营经济发达地区。

(3)银背

“银背”就是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充当介绍人或中间人的角色。温州民间放贷的主要角色并非“地下银行”,而是至今仍活跃着的“银背”。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在温州民间借贷中,有51.5%的借贷是通过关系介绍(张元红等,2012)。“银背”不但自己拥有大量的资金,具有较为良好的信用,而且对周围的村民情况熟悉,如村主任、书记或当地有声望、有实力的企业家,他们扮演“信息经纪人”的角色,并收取介绍费、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银背”的存在,扩大了民间借贷的规模和边界,使资金盈缺双方取得了“联姻”。

2.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1)合会

合会是在宋代萌芽并发展的一种民间借贷形式,根据其运行的规则不同,可以分为轮会、标会、摇会三种形式。合会往往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是组会的成员之间轮流储蓄并提供信贷的一种金融活动,与国外的“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Rotating Saving and Credit Association)运行机制相似。

轮会是由会员协商决定得会次序后按次序轮流收取会款的一种合会方式。一般来说,得会越早,缴纳的会金越多,得会越晚,其缴纳的会金越少。因此,资金急需者往往得会要早,然后每期支付会金(包括本金和利息),而资金盈余者则得会较晚,以收取较高的利息收入,因此,合会具有融资工具和理财工具的双重性质。标会又称写会、划会、票会,以竞标的方法决定得会次序的会式,利息按贴现方式计算,根据会金的处理方式,标会又可进一步细分为“标高”和“标低”两种。摇会是以摇骰子的方式决定得会次序的一种合会方式。

合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出于生产或生活的融资需要,由一个声誉较高的个人出面作为会首,向亲朋发出邀约,组织起一定数量的会脚(传统合会的会脚数量十分有限),约定得会次序或以标会、摇会的方式决定得会次序,每人按期缴纳会金,每期会金由会首集中后支付给每期得会会脚。(www.xing528.com)

传统的合会是互助性质,如“老人会”“兄弟会”等。但是近几年,合会出现了很大的变异,出现了各种“抬会”事件,如1985年温州乐清“抬会事件”、1999年平阳水头“会案”、2004年苍南矾山“连环会案”、2008年宁海“日日会”等,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2)典当

典当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民间借贷形式,其融资方式是以特定商品为质物向典当机构获得短期融资以满足生产或生活需要,典当机构在历史上被称为质库、解库、抵当库、长生库、解典库、质铺、典铺、质店等。典当融资一般是小额、短期资金周转,但由于其高利性,所以是一种典型的高利贷形式(曾康霖等,2005)。南北朝时期,寺庙经营的典当就十分普遍。到隋唐时期,典当业逐渐走向民间,形成了僧当、民当、官当并存的格局。到明代,典当业普及至城镇和农村,业务经营更加广泛。到清代,典当业则更为发达、规模更大,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全国典当当铺有22000多家,山西最多有4794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铺由于其高利贷性质,列入消除行列,1956年私营当铺已完全消亡。改革开放以后,典当作为传统的金融形式得以重新发展,1987年成都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随后在温州、太原、上海等地迅速发展。到2013年底,全国典当企业达到了6833家,平均注册资本1781万元,从业人员5.86万人,典当余额866亿元(王刚等,2015)。

(3)票号、钱庄

票号也称为票庄,是晚清民间自发创办的一种旧式金融机构。票号起源于清朝,时间大约是在乾隆嘉庆年间。票号开设时,必须先在清政府注册,并且要有同业者联名保证,因此,票号主要被山西人所控制。到民国时期,由于交通的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出现、辛亥革命爆发等多种原因,晋商逐渐没落,票号也逐渐衰落。

钱庄起源于兑换,钱庄和票号本质上没有差别,华北、东北各地基本上都称为银号,但在长江中下游、东南各地则是钱庄、银号的称呼混用。由于多币制和多货币混合流通的原因,货币兑换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到西汉时期出现了兑换业务,到唐宋有所发展,到明末,在兑换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钱庄已经成为独立经营的金融组织,不仅经营兑换业务,还办理放款业务,发行具有金融工具性质的会票。

钱庄延续到清代及至民国,到新中国建立以后,钱庄基本消亡。但在改革开放以后,浙江温州、台州等地开始出现一些私人性质的“地下钱庄”,如乐清的“乐成钱庄”、苍南的“钱库钱庄”等。目前中国农村的“地下钱庄”大多处于未公开状态,从事放款、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利率相对较高。

(4)企业集资

集资在我国普遍存在,并且形式多样。企业集资是由于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发动职工和周围村民共同交纳资金来获得融资需求的一种行为。企业集资一般仅限于企业内部职工和周边村民,借贷双方信息基本对称,以股息、红利或股权形式支付报酬,利率一般比银行利率略高或等同。

企业集资解决了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但近几年,社会的各种非法集资活动频繁,造成了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重庆加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3999.6万元,有860人上当受骗;“百家和购物网”以高额回报投资网络购物平台为名非法集资4.5亿元,涉及人数达到4万人[2];江苏“乐园”公司向5.26万人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3];河南省中宏昌盛非法集资20亿元,山东、安徽、山西和陕西等多个省市数万人被套[4]。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对社会危害巨大,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00多起[5]

(5)民间资金中介机构

近年来,随着民间金融的发展和民间金融风险的暴露,民间资金中介机构作为民间资金运作服务性平台逐渐发展,数量和种类逐渐增多,业务不断扩大,但问题也在逐渐显现。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机构、寄售商行、网络借贷平台等都是典型性的民间资金中介机构。根据制度规定,只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才能从事放款业务,但实际上,各类非法机构纷纷打着担保公司的幌子从事非法融资活动。投资咨询公司应该是向投资者提出投资咨询建议或方案从而收取相应的咨询费用的,但部分投资咨询公司却在从事非法融资活动。网络借贷平台是近几年出现的民间资金中介机构,如“立刻贷”“拍拍贷”“人人贷”等,截至2014年末,互联网金融规模突破10万亿元(李文龙等,2015)。各种民间资金中介机构都存在着逐利化经营倾向,部分机构更是从事非法融资、违法高利经营等活动,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所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有很大的社会风险,甚至会妨碍社会经济发展(陈捷等,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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