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西周时代就出现了发生于宗族内部的无息借贷,战国中期出现了高利贷;典当业在南北朝时期就已经萌芽,到唐代取得了长足发展;到宋代,民间借贷较为盛行,合会也逐渐发展;明清时期,当铺和钱庄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可以看出,私人借贷、合会、典当、钱庄等典型形式的民间金融是在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在国外,民间借贷也是在私人借贷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为形式多样的借贷形式。
2.农村民间金融的地域性
民间金融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完整契约,主要凭借乡土社会的声誉和信任机制,因此,其活动范围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民间金融活动的发生更多的是以村庄或乡镇为范围,以“圈层结构”为基础,以地缘、血缘、业缘关系为纽带,主要是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村民之间为解决临时性的消费资金或生产资金不足而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但是,民间金融的信任机制随地域的扩大而逐渐失去作用,超过一定的地域范围,其信息获取能力和信息获取质量将大大降低,并且,农村民间金融得以有序运行的声誉约束、社会规范约束也将逐渐失去作用,因此,超过一定地域范围,民间金融因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而无法生存。因此,传统的民间金融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民间金融的地域性限制正在被突破。
3.农村民间金融的分散性、隐蔽性和多元化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具有很大的偶发性,农民在生产、生活中会遇到一些意外的或临时性的资金需要,从而发生民间借贷行为,这种交易偶发概率高,金额小,主要是为了解决小额的资金需求,交易高度分散于家庭、作坊、商户和小企业之间,借贷活动形式十分多样,既可以是私人借贷,也可以是合会、典当等形式,并且借贷活动往往只有借贷双方知道,隐蔽性强,无法观测或监测。(www.xing528.com)
4.借贷形式不规范
农村民间借贷形式虽然十分多样,但不规范。在民间私人借贷中,一般是凭口头协议,很少有书面借据,即使有书面借据,也十分简单,但民间金融却凭借其信息和信任机制、声誉约束和社会惩罚等机制,具有良好的履约率。在典当、钱庄等组织性借贷活动中,虽然有书面契约,但由于缺少完善的法律规制,其业务运行不规范,在国家监管之外无序发展。
5.互助性与营利性并存
传统的民间金融以互助性为基础,如“老人会”“兄弟会”等,都是一种无息和低息的互助性借贷,但典当行、钱庄却有很强的营利性,甚至是高利贷性质的。现阶段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仍然存在,像亲朋之间的互助性借贷,但在“熟人社会”和陌生人之间,营利性借贷发生更加广泛,并且存在高利化发展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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