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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教育团体的重要作用与政策影响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澳大利亚教育决策机制上分析,教育团体在技术与继续教育制度生成与变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以上两个原因,澳大利亚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有关技术与继续教育的政策出台大多是成立一个长期或者临时的教育团体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然后提交调查报告,经过联邦议会或者州议会讨论,制定有关法律。在法律框架下,教育团体行使和履行部长的任何权力。1993年维多利亚州《高等教育法》规定部长咨询团体不能雇佣员工。

澳大利亚教育团体的重要作用与政策影响

本书所说的教育团体是指为了达到一种或几种公共教育目的而经过政府授权或者立法成立的介于政府和学校之间以及学校内部的群体组织。这些教育团体包括与教育有关的利益集团、压力集团,涵盖伯顿·克拉克(Burton R.Clark)所说的中介组织和缓冲组织,例如,澳大利亚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技术与继续教育教师协会、技术与继续教育院长委员会、澳大利亚教育会(AEU)、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委员会(CTEC)、技术学院委员会(TCC)和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董事会等。

从澳大利亚教育决策机制上分析,教育团体在技术与继续教育制度生成与变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澳大利亚是一个大社会小政府的政体结构,在1901年建国的时候只设有6个部而没有教育部,即使1966年开始设立教育部也是“教育科学部”的联合部,联邦政府独立设教育部的时间十分短暂。澳大利亚属于联邦制国家,技术与继续教育的管理责任主要在州/地区政府。即使是州政府的教育管理部门,只有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新威尔士州、南澳大利亚州和80年代末西澳大利亚州设置了独立的技术与继续教育部。基于以上两个原因,澳大利亚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有关技术与继续教育的政策出台大多是成立一个长期或者临时的教育团体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然后提交调查报告,经过联邦议会或者州议会讨论,制定有关法律。正如澳大利亚联邦第三级教育委员会常任主席彼得·卡梅尔(Peter Karmel)所说:“教育部在委员会涉足的领域几乎不发挥作用,部长并不愿意过多介入。”[30] 如图0-1所示,有些教育团体的报告就具有法律的意义,“康甘报告”即是如此。有的教育团体提交报告,经过议会讨论修改最终通过并形成法律,1990年新南威尔士州《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法案》(TAFE Commission Act)就是在斯科特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基础上,经过州议会讨论形成的法律,所以又称“斯科特报告”(Scott Report)。有些教育政策就是由某个教育团体直接提出的,1990年新南威尔士州《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法案》规定: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董事会有责任向部长提供建议,其中包括技术与继续教育服务的政策。

图0-1 教育团体在教育决策中作用示意图(www.xing528.com)

从澳大利亚教育管理体制上,教育团体具有对TAFE学院进行管理的职能。具体地说,就是提出经费划拨的建议,教师专业发展、技术与继续教育数据库的更新和课程的设置开发和认证。1975年成立的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TAFEC)负责TAFE学院的经费项目、教师专业发展和技术与继续教育数据库改进。1993年维多利亚州《高等教育法》规定建立部长咨询团体,明确指出它们具有政策咨询和管理两种功能。在法律框架下,教育团体行使和履行部长的任何权力。[31] 从法律文本上分析,这种部长咨询团体实际上又具备了某种行政权力。2005年联邦政府职业教育与培训法》规定重新确立“职业教育与培训认证董事会”,在相关法律的权限内负责认证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32] 以上两部法律都涉及到教育团体对TAFE学院的经费划拨和课程管理。笔者认为“部长咨询团体”和“职业教育与培训认证董事会”是教育团体,一方面它们都使用了“body”和“board”的团体范围的词汇;另一方面它们的成员除主席以外均为兼职,不属于公务员。1993年维多利亚州《高等教育法》规定部长咨询团体不能雇佣员工。2005年《职业教育与培训法》规定“职业教育与培训认证董事会”有11名成员,其中的10名兼职成员由部长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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