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经试士,必然要求试卷分经校阅。齐如山在《中国的科名》中写道,曾“闻诸老辈者”言,“应试之卷,例由房官分阅,择好者荐与主考官,由主考官再定去取。这种房官,例分十八房”[13]。而按照顾炎武的说法,分经校阅始自南宋理宗绍定二年(1229年)[14]。据载,南宋理宗绍定二年(1229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词赋命题不明,致士子上请烦乱;经义不分房别考,致士子多悖经旨。遂饬考官明示词赋题意,各房分经考校”[15]。明景泰元年(1450年),在阅卷环节实行“五经”专员制,即按经分房、每房专官校阅试卷成为定制。“令在京、在外乡试,同考试官,五经许用五员,专经考试。”[16]而明代实行考生各择一经应考的方式,则按经分房就相当于“五经”分房。这样,会试房考官的人数便与“五经”分房数有一种对应关系。根据汪维真的考证,明代会试经房同考官的人数在不同的时期多少不同。由洪武四年(1371年)的同考官4人,到洪武十七年(1384年)的8人,到景泰五年(1454年)又增加到10人,此后人数渐增,到了万历十四年(1586年)增至18人,但之后又有波动[17]。清朝初期,同考官人数也是时多时少。顺治三年(1646年),议准,会试同考官用20员[18]。但顺治四年(1647年)会试时,又只用同考官18人[19]。顺治十四年(1657年),议准会试同考官分阅各经,《春秋》、《礼记》各一人。顺治十五年(1658年)规定,“会试同考官十有八人,内《易经》、《诗经》各5房,《书经》4房,《春秋》、《礼记》各2房”[20]。这一定制在此后的会试中得到实施。但是到了康熙朝末期,房考官人数又有了变动。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谕大学士、九卿等:“再房官亦属紧要。若房官有弊,主考亦无如之何。今可将一房卷令不同省房官二人同阅,如一人有情弊,发觉后,二人并坐,则各知畏惧、互相纠察矣。”[21]这样,便打破了经房数与同考官人数等同的惯例,会试同考官倍增至36人[22]。但又因房考二人同阅易滋生弊端,于是雍正元年(1723年),又规定各经房只用一人,嗣后会试房考数稳定为18人。“近科以来,皇考慎重辟门吁俊之典,于顺天乡试及会试房考官,虑其人邪正不一,特命每房各用二人同阅试卷,使之互相觉察、彼此钤制,用意良为周密。但法久弊生,一房两考官岂皆遇秉公持正之人,设有一狡黠者参杂其间,即为贤者之累。况两人或皆不肖,则朋比作奸,为弊更甚。嗣后仍着照原定科场条例,各房止用一人校阅。”[23]自此,会试十八房制一直为以后各朝所遵循,房考官人数稳定在18人。
在明清会试的“五经”内部,各经房考官人数因习经人数多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多少不一。在明天顺四年(1460年)至成化十四年(1478年)之间,同考官人数为12人,具体到各经,分别是《易》、《春秋》、《礼记》三经各2人,《书》、《诗》二经各3人[24]。成化十七年(1481年),由于习《书》、《诗》二经的人数大大增加,于是为这二经各增加一名同考官,从而使同考官人数增加到14人。“(成化)十七年,令会试同考官《书》、《诗》经各增一员。”[25]正德六年(1511年),又由于《易》、《诗》、《书》三经试卷增多,令同考官增加至17人,“内分《易》经四房、《书》经四房、《诗》经五房、《春秋》二房、《礼记》二房”[26]。万历十四年(1586年)的会试,又由于《易》经卷增加,为其再增加一员同考官,这样,便是《易》、《诗》两经各五房,《书》经四房,《春秋》、《礼记》各二房。至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会试经房数增至二十,于是《易》、《诗》两经房考官人数各由5人增加至6人,其他经房人数无变动。但到了天启五年(1625年)的会试,同考官人数降到15人,“《易》、《诗》仍各五房,《书》三房,《春秋》、《礼记》各一房,为十五房”[27]。到崇祯朝又有变动,根据汪维真对《崇祯十三年(进士履历便览》和《崇祯癸未科进士三代履历》所附载的会试同考官信息进行考证,此两科会试的同考官人数分别为18人、20人,具体到各经房数,崇祯十三年(1640年)的辛未科会试,《易》、《诗》仍各为五房,《书》经四房,《春秋》、《礼记》各二房;崇祯十六年(1643年)癸未科会试,《诗》、《易》两经各为六房,《书》经四房,《春秋》、《礼记》各二房[28]。清军入主中原之后,广开科举,在会试同考官的人数上也时有增减,但“五经”内各房数相对稳定,所以赵翼称:“本朝酌定中制,《易》、《诗》各五房,《书》四房,《春秋》、《礼记》各二房,共十八房。”[29]
清代的乡试仿会试例,亦施行按经分房,房官校阅的制度。但是,在房考官的人数上则由于各省文风高下、士子人数多少而不同,“其房数悉以各直省科举之数为准”[30]。也就是说,乡试同考官的人数是根据各直省应试人数决定的,不作统一规定,但必须上报朝廷予以批准。在直省乡试中,由于顺天府为京畿之地,加之国子监贡生和在京子弟应考,人数众多,所以在乡试同考官的人数上、人员选择上便与其他直省乡试不同。按照《钦定科场条例》规定,“顺天乡试同考官,例用十八员,开列由进士岀身之翰林院侍读侍讲学士、詹事府庶子以下,科道部属中书、评事、博士以上等官”[31]。顺治十四年(1657年)议准,“顺天乡试各经同考官分阅分荐,增阅《春秋》、《礼记》各一员”[32]。康熙年间,因直隶、江南、浙江三地应试人数较多,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议准,直隶、江南、浙江乡试,照会试例各用房考十八人[33]。
由于各地应试人数时有增加,时有减少,导致乡试同考官人数相应增减。雍正四年(1726年),礼部议准,江西乡试《书经》房考二员,增添一员。雍正五年(1727年)在关于乡试同考官的选用的规定中,对各省的同考官人数做出了明确规定:江南、浙江十八房,江西、山东十四房,山西、河南、陕西、福建十二房,湖北、湖南十一房,广东十一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十房[34]。乾隆元年(1736年)三月,礼部又议准,广东乡试《诗经》房考官由四房增至六房。同年七月,又议准,河南省乡试《诗》、《易》二经房考各增一员。乾隆三年(1738年)对各省乡试经房数和房官总数进行了规定:江宁、安徽增额分中,将《诗》、《易》二经添设同考官各二员。其直省同考官分经房附列于表4-1。
表4-1 乾隆三年(1738年)确定的各直省乡试同考官人数及各经房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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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科举为国家遴选人才,以收实用,但士子文艺优劣参差不齐,学臣在录送时,不细加甄选,“尽送入场,滥觞已极”为了慎重科名,乾隆九年(1744年)三月,清高宗谕令,酌减中额。同年八月,清高宗因顺天乡试搜检夹带二十余人和《四书》三题交白卷者六十八人,不完卷者三百二十九人而大为恼火,下令直省解额裁减十分之一。受其影响,各省乡试同考官人数也相应减少。乾隆十二年(1747年),山西奏请《易》、《书》、《诗》三经各减一房。同年十二月,湖南巡抚杨锡绂奏请,同考官裁减二员,即由十一人减至九人。十三年(1748年),陕西布政使慧中奏请,《诗经》六房裁减二员。乾隆十五年(1750年)六月,云南巡抚图尔炳阿奏请,将《易经》房考三员减一,《诗经》房考三员减一。乾隆十八年(1753年)三月,礼部对裁减各省乡试房考官进行了议奏,议准顺天、江南各十八人,江西十四人,湖南、山西各九人,陕西、四川、广西各十人,云南八人毋庸议减,其余直省分别酌减:山东酌减《易》、《诗》各一员,定为十二员;河南酌减《易》、《诗》各一员,定为十二员;贵州酌减《易》、《诗》各一员,定为八员;湖北酌减《易经》一员,定为十员;浙江酌减《易》、《诗》各一员,定为十六员。福建酌减《易经》一员,定为十一员;广东酌减《易经》一员、《诗经》二员,定为十员[36]。这一制度性的规定,使得以后各省乡试房考官总数受到了限制,但因“五经”内各经卷数多寡悬殊,各地便采取了内部调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福建考官周煌等因《诗经》卷多奏请,将原裁《易经》一员拨入《诗经》内,增为五房。乾隆三十年(1765年),江西省又奏请,《诗经》五房,将裁去《易经》的一房添入《诗经》,即《诗经》房数由五房增为六房。
分经试士的考试方式一直延续了四百多年,分经阅卷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方面,分经取士,房考阅卷,各经人数多寡悬殊,往往《诗经》房卷多于他经,导致阅卷压力大,不能悉心校阅。“各经卷多者,一房阅至数百卷,甚且多至千卷,其卷少者,一房止阅一二百卷,校阅多寡,亦太觉悬殊,办理未为尽善。”[37]而在中额有限的情况下,很多佳卷因此黜落,从而造成屈抑人才。雍正七年(1729年),监察御史高山奏请,“直省乡试各房分经校卷之时,分经取中,自有定额,如各房校卷之时,其佳卷多者应尽数呈荐,不得以本房额满,屈抑英才。其实无佳卷者,亦不得滥取充额。主考官统阅通场之卷,拔其优者,分经取中后,将呈荐佳卷多者分给佳卷少者之房。会试亦照此例取中”[38]。
另一方面便是,经房阅卷易导致关节互通,滋生舞弊。经房阅卷易滋生舞弊,导致取士不公的现象,早在明代便有。嘉靖四年(1525年),时任国子监学士的邓显麟条陈科举事宜时便指出,“场屋阅卷,初不见其高下之多寡,随卷均散。及至填榜,亦不究其高下之多寡,挨次均填,于是高卷多房,不免遗漏之叹,下卷多房,不免续貂之幸”,建议“同考官试官取定中卷,汇送考试官处,分经混取,择其高者留之,虽一房十取其九而无嫌,否者去之,虽一房十去其九而不恤。务敦同道相济之美,毋怀私植桃李之心”[39]。还出现过不同经房考官互阅经卷的事件,如顺治十四年(1657年),顺天乡试有两名同考官互阅《春秋》、《礼记》,而且倘一经之中,有熟识相认者,往往会导致关节互通。鉴于此,康熙才在晚期的会试房考官中,一经房内由一人同考官增加为二人,其用意便在于互相纠参,以防关节。但这也未能革除其弊,反而滋生弊端,于是又在雍正元年(1723年)改回一经房内一同考官的常例。乾隆十五年(1750年),有人呈奏,“一经之中,用房考数员,内有籍系同省者,平居素为习熟,入帘时彼此相通,易于照应”。并奏请将房考只分房数,不分某经某房,以革除内帘阅卷寻查关节之弊。但乾隆并未采纳,而是在分经阅卷的定例下,稍作变通,“嗣后房考入闱,仍着照旧掣签分经,其一经之内,房卡有籍系同省者,令主考官临时酌量对调,阅看他经”[40]。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七月,吴玉纶在奏请除乡场领房事宜的奏折中提出,顺天乡闱十八房考官在拈阄分经时,往往在《易经》、《诗经》房考中,选择官阶优者为第一房,名曰领房,其余各房再拈阄分经,按经分校。这与《科场条例》原令十八房考一体阄分,不得稍有参差的规定相抵触,从而滋生弊端。应请嗣后乡试房考无论官阶大小,悉令拈阄分校,以昭公慎[41]。
鉴于分经试士,房考阅卷中所日益暴露的弊端,以及主考官一人能兼阅“五经”卷的做法,乾隆于四十二年(1777年)谕令:“着自乾隆丁酉科为始,乡、会同考试官俱不必拘泥五经分房。如房考官十人,场卷五千本,则每房各阅五百本,均匀分派。”[42]这一做法,标志着分经阅卷的通例就此终止。虽然会试十八房制仍在进行,“但分房、阅卷的方式已发生了某些变化。从一定角度看,这一做法是对分经校阅制尤其是景泰朝所确立的同考‘五经’专员制的某种倒退,但对十八房制长期平稳运行而言,却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停止按经分房的做法是会试十八房制在清代得以长期维持稳态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43]。另外,这一做法,也为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所确定的“五经”并试顺利推行提前做好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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