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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梦书》编联和分类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梦书》一共有编号49个,现缀合为竹简48枚。绝大多数简存在不同程度的残断,残断较严重者10余枚。最后是两枚尚无法归类的与占梦有关的简,作为附录放在最后。但也应同时注意到,秦简《梦书》部分简文未记载四时,并不代表这些梦象与占断之辞不遵循理论部分“顺四时”的基本要求。强调占梦时应顺应春夏秋冬的四时变化是秦简《梦书》所体现的一个基本占梦方法,通篇都应遵循此原则。

重新审视《梦书》编联和分类的优化方案

《梦书》一共有编号49个,现缀合为竹简48枚。绝大多数简存在不同程度的残断,残断较严重者10余枚。完整简的简长约30厘米,简宽0.8厘米。[56]竹简有三道编绳,上、下契口分别距简首、简尾约1.2厘米。[57]其抄写形式分通栏与分栏两种,抄写时均留天头、地脚。

整理者已注意到这种抄写方式的不同对该篇的分类、编联极有助益,[58]但未加以解释。在正式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中,我们看到整理者基本将通栏抄写的简排在该篇前列,其后再次以分栏抄写者,但有少数简未遵从这一原则,如简35本是通栏书写者,但与分栏书写之简排在一起。整理者对此略有说明,他们说通栏书写者有6枚,内容是用阴阳五行学说所进行的梦占理论阐释,分栏书写者主要记载的是梦象和占语。[59]其中讲梦占理论的一共5枚简,整理者排序为1-2-3-4-5,但对于是否连读则有犹疑。[60]其后,陈伟指出2-5号简可连读,1号简与48号简也可连读,并应改置于5号简之后,而5号简与1号简之间似有一二枚简的缺环。[61]这样关于梦占理论这段应至少包含6枚简,通栏书写简则应有7枚(简48也应视作通栏抄写),相应的简序应为2-3-4-5……1-48。高一致则对分栏简的排序提出一处调整,即认为可将15号简排列在10号简后。15号简第1栏言“秋冬梦”,9、10号简第1栏言“春夏梦”可以对应;9、10号简涉及“亡上者”“亡下者”,15号简涉及“亡于上者”“亡于下者”,彼此所指盖同。[62]我们则因44号简简背书有篇题,指出该简位于全篇之末的可能性极大。[63]此外,我们也曾指出12号和14号这两枚简并未严格与其他分栏书写简对齐,并指出其也属于通栏抄写的简。[64]现在来看,注意到12号和14号简与其他分栏抄写简存在一定差异应值得肯定。但将其直接视为通栏抄写则有些武断,至少从两简的内容上来看,我们不能完全排除其分栏抄写的可能性。

其后,整理者专门撰文对整理《梦书》的过程中,整理小组对该篇的结构认识和处理加以阐释、说明,指出在对该篇结构进行处理时,除了主要参考其梦象之辞外,[65]还考虑了如下两个因素:一是其抄写的分栏格式,二是其占断之辞的内容[66]。整理者在兼顾抄写格式和简文内容的基础上,将全文的篇章结构大致分成了以下三大部分:

一是梦论的部分,它由5枚通栏抄写的简组成,排在篇首。二是有关梦占的内容,它由35枚简组成,大致按照天、地、人的顺序排列,排在篇中。三是有关祭祀神灵的梦占内容,它由6枚简组成,排在篇尾。最后是两枚尚无法归类的与占梦有关的简,作为附录放在最后。[67]

我们认为整理者在结构与分类上的这种处理大体可信,但是有一些细节值得再推敲。

如前所述,陈伟将附录中第48号简前移至梦论部分,[68]则整理者所说排在篇首的梦论部分当由6枚通栏书写的简组成。对于这部分梦之理论的阐述,王勇指出其目的是说明梦的起因以及占梦的基本原则,运用了五行观念糅合时象与梦象的占梦方法。[69]王氏还指出6、9、15号简所见“春梦”“春夏梦”“秋冬梦”等内容,正是这部分所强调的“占梦之法,必顺四时而豫”的体现。[70]实际上,除此三简之外,10、12、14号简也直接有与之相关的记载。整理者在大致分类时,就先把具有时间概念的春夏、秋冬的占梦内容归在一起。[71]因此,我们看到6、9、10、12、14、15号等简均在具体的梦占部分中排得较为靠前。这应该是较为合理的。但也应同时注意到,秦简《梦书》部分简文未记载四时,并不代表这些梦象与占断之辞不遵循理论部分“顺四时”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对简文进行排序、分类时,我们应更多地考虑梦象之辞的主体。

在具体的梦占部分,整理者主要参考的是梦象之辞,并以天、地、人的顺序排列;除此之外,还考虑占断之辞。关于梦象之辞“天、地、人”的分类,整理者云采自刘文英的研究,[72]但对其亦有怀疑,并指出这种所谓天、地、人的排序,仅仅是最粗略的说法而已[73]。汤浅邦弘也批评说“占梦书的内容被大致分为‘天’、‘地’、‘人’三个部分,不过是根据后世占梦书的臆测,就该《占梦书》而言,是否有意基于如此齐整的分类进行书写尚不得而知”[74]。实际上,依据敦煌卷子P.3908号所载《新集周公解梦书》中“天文第一章”的记载来看,其梦象主要有天(包括上天、天明、天帝释、天崩等)、日月星辰(包括日月、日月照身、拜日月、日月没、星、流星等)、气候现象(如雪下、霜露、雷雨等)等。[75]而秦简《梦书》能与之对应的部分只有“梦天雨□”(8号简第1栏)、“梦见□云”(11号简第1栏)。[76]此两例均与气候现象有关。但我们未见整理者将其排在这部分最靠前的位置,对此整理者进一步解释道:“又因为春夏秋冬的季节与天象有关,故按照天地人的顺序将其排在梦论之后的篇首位置。”[77]这显然令人难以信服。强调占梦时应顺应春夏秋冬的四时变化是秦简《梦书》所体现的一个基本占梦方法,通篇都应遵循此原则。[78]因此,我们不能将这部分是否出现春夏秋冬季节的记载视作梦象之辞的主体,以9号简中“春秋梦亡上者”所见,梦象应是“亡上”,而非“春秋”,因此9号简的梦象应与“天”无关。与“亡上”相关的梦象则是“亡下”(10号简第1栏)、“亡于上”“亡于下”(15号简第1栏),所以整理者将9、10号简连排,高一致将15号简次于9、10号简之后就符合依据梦象进行排序这一原则。整理者在不少简的排序上,都注意到这一原则,如19与20号简、22与23号简、31与32号简等。据此,我们似也可以将8、11号这两枚简排在一起。[79]

除据梦象之外,占断之辞是整理者排序与分类的另一个重要依据。在此方面既有成功的例子,也有存在疑问的情况。前者如置于篇尾那组与鬼神祭祀有关的占梦,共6枚简,即41-46号简;[80]后者如35、36号简,35号简为通栏书写,但是内容又与梦占直接有关,整理者指出该简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分栏抄写的格局[81]。因此,其排序只能从其内容上加以考虑,35号简记载有“冬以衣被邦门、市门、城门”,34号简第1栏则记云“女子而梦以其帬被邦门及游渡江河”,两简均有“邦门”,我们推测这是35号简列于34号简之后的主要原因。而36号简列于35号简之后,应该与两简在占断之辞部分均出现了“知邦端”有关。但是我们看36号简的梦象部分,为“梦伐鼓声”,[82]显然两者并无直接关联。且36号简残断,尚难判断现存部分是位于原简的上半段或下半段。但无论是位于上半段还是下半段,均与其前的35号简,难以对应。

再如,11、12、13号三简的排序,整理者指出因这三枚简下栏的占断之辞中均出现了“乃有内资”,就排在了一起。[83]这显然也是有问题的,11和12号简第二栏不仅占断之辞相同,其梦象之辞也是一样的,均为“梦歌于宫中”。这种内容完全相同的简,前后相次,不好理解。加之,第12号简的抄写形式较为特殊,和其他通栏抄写简存在格式上的差异。整理者认为12号简中的“梦歌于宫中,乃有内资”属于第二栏,而其上栏存在两组梦象与占断之辞,即:

□□叟尽操簦阴(荫)于木下,有资。春忧〈夏〉梦之,[84]禺辱。12壹

秦简《梦书》还有两例在一栏之中写有两组梦象与占断之辞的情况,即15号简的第一栏和第27号简的第二栏,其简文分别为:

【秋冬】梦亡于上者,吉;亡于下者,凶;是谓□凶。15壹

梦死者复起,更为官(棺)郭(椁)。死者食,欲求衣常(裳)。27贰

在这两例之中,虽然在一栏中出现了两组梦象与占断之辞,但是15和27号简所见的两组梦象与占断之辞均是密切相关的,15号简涉及亡于上或亡于下的梦象,27号简的梦象则均与死者的活动有关。而反观整理者所排定的第12号简上栏的两组梦象与占断之辞,则无直接关系。如果将“春憂(夏)梦之,禺辱”视作第二栏的内容,同样也面临两组没有直接关系的梦象与占断之辞同出一栏的矛盾。目前,尚难找到合适的理由去解释12号简中“春憂(夏)梦之,禺辱”是属于第一或是第二栏,也无法解释该简第二栏与11号简第二栏内容完全一致的现象。但基于这种占断之辞的相同,而将11和12号简相次的处理方案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那么属于这组的13号简,有无理由与11号简编次呢?比较11和13号简上下两栏的梦象与占断之辞,不难发现两简中的梦象之辞并无直接关联,两简的相似之处则为在其第二栏的占断之辞部分均出现了“乃有内资”的提法。如果主要依据占断之辞而不顾梦象的巨大差异将这两简排在一起,实际上是与整理者所确定的分类原则相违背的。依据整理者的原意,梦象是初步分类的主要参考,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占断之辞,所谓考虑占断之辞,我们的理解是将表述相近的占断之辞放在一起,同时也要兼顾梦象。比如41-46号简,其占断之辞均为某种神灵欲食,但是神灵的名称却全不相同。对应的梦象部分,则主要是梦见某种动物(如羊、豕、犬、马等)或某类人(如汲、斩足、彭等),虽略有差异,[85]但是整个行文的格式非常一致,再考虑到占断之辞的相关性,因此将其划为一类,是比较合理的。

回到11和13号简,这种占断之辞完全相同,但是梦象毫无关联的,放在一起就比较勉强了。因此,我们同意整理者关于占断之辞在分类中有重要参考意义的意见,但是占断之辞用于分类必须要以梦象的相关性为前提,占断之辞可以是相近的表述,但是如果是完全相同的表述,其实从逆向思维去考虑,更是不应放在一起的。准此,11和13号简放在一起也难以成立。前文已述,11号简应与8号简关系较为密切。

13号简,我们怀疑与36号简存在关联。13号简第一栏的梦象为“歌带轸玄”,整理者提出“玄,或读为‘弦’,‘轸玄’当代指弦乐器[86]。陈伟则认为“轸”或当读为“袗”,“袗玄”是上下同色的玄衣玄裳。“带”有披戴义。歌带袗玄,是说身着玄色衣裳唱歌。[87]无论是带乐器而歌还是着玄色衣裳而歌,此条梦象的重点应为唱歌,应是无争议的。36号简的梦象为“伐鼓声”,即打鼓的声音。与唱歌、打鼓声这两种梦象相似的一些梦象,在敦煌卷子P.3908号所载《新集周公解梦书》中均属于“佛道音乐章第八”,[88]其文云“梦见打鼓者,远信至”“梦见唱歌者,有口舌”[89]。而在S.2222所见《周公解梦书》残卷中也属于同一章,即“哀乐章第四”,其相关的文例如“梦见歌舞者,大吉”“梦见打鼓,有[喜]”。[90]因此,我们怀疑13号简和36号简可能存在关联,不应被分置得如此远。(www.xing528.com)

总之,我们认为在依据其内容对秦简《梦书》进行分类、排序时,首先应考虑的是梦象之间的关系,后世的一些梦书的分章可以作为借鉴与参考;在梦象相关的基础上,再考虑占断之辞的关系,相近表述的占断之辞可排在一起,而完全相同的占断之辞反而要考虑排开。

除依据抄写形式、内容进行排序和分类外,文字的书写特征也可以用于分类。陈松长指出从线条运行和文字结构来看,《梦书》大致出自两位抄手,并以“食”字为例加以说明。[91]秦简《梦书》中的“食”凡12见,主要出现在41-46号这组与神灵欲食相关的简文之中,除此之外还见于24和27号简,陈松长已指出27号简的“食”与44号简中的“食”写法相同,应出自同一抄手,此类“食”字最后一笔并不下拉,线条比较短促刚劲;而42号简第一栏、43号简第二栏中所见的“食”写法不同,应为另一抄手所写,这类“食”字最后一笔都拉得较长,线条比较舒展。[92]

循此思路,我们将秦简《梦书》中所见“食”字的字形(包含残字)全部加以对比,如表4.4所见:表4.4中的A类“食”字正是最后一笔都拉得较长者,B类“食”字的最后一笔则并不下拉,此外A类比B类多一横画。我们知道整理者是将41-46号简视为一组的。现在我们通过“食”字写法的差异,推断这6枚简至少出自两个抄手。因此,这6枚简能否编为一组就需要重新加以审视。换言之,42、43、45、46号四枚简为一组,41和44号简应属另一组,两组均涉及神灵欲食的内容。

表4.4 《梦书》“食”字字形分类对照表

③今按,陈松长认为27和44号简的“食”字写法相同,但也同时指出27号简的“食”比44号简的“食”多一横(陈松长:《岳麓秦简〈占梦书〉的文字特征试论》,陈松长等:《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整理与研究》,中西书局2014年版,第156页)。换言之,两者也是有区别的。实际上27号简的“食”字与43号简第二栏和45号简第一栏所见“食”的写法更为接近,已经呈现出末笔下拉的趋势。此外,27号简上的“者”“欲”等字也与41和44号简的写法不同,尤其是“欲”字差异特别明显(参见表4.6)。

不仅“食”字的写法存在不同,考察“者”“欲”等字的写法,我们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如表4.5、表4.6所示:

表4.5 《梦书》“者”字字形分类对照表

续表

表4.6 《梦书》“欲”字字形分类对照表

由表4.5所见,C、D两类“者”字的写法差异,主要体现在其下部“日”形,在其包口处C类往往是用两笔完成,字形显得较为方正;而D类字形则显得较为圆滑。

由表4.6所见,E、F两类“欲”字的写法差异,主要体现在右部“欠”字之上,E类“欲”字的欠旁往往比F类要多出一笔,且E类的写法较为规整、笔画交代得较为清楚,反观F类,则较为含混,笔画似连在一起。

41-46号这6枚简恰好也分属C、D或E、F两类,且与“食”字写法差异的情况相同。因此,我们推断41-46号这6枚简应析分为两组,第一组为42、43、45、46号简,考虑到其“者”字的写法与5号简中“者”写法相近,推测他们与通栏书写的梦论部分出自同一抄手;第二组为41和44号简。如果这种分析成立的话,则秦简《梦书》原来的排序,42、43、45、46号等简的位置应较为靠前,46号简是这部分的末简。46号简下栏空缺也倾向于支持这一分析。而41和44号简的位置应较为靠后,考虑到44号简背记写篇题,所以这两枚简应在全部简书的末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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