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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墓主无关的内容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篇中的丹就是放马滩一号秦墓的主人吗?学界一般认为,墓志出现于东汉中期,秦代尚无真正意义上的墓志。此篇行文采用官文书形式,也与常见墓志格式相去甚远。从这些情况来看,此篇与目前所见典型意义上的墓志相去甚远。“葉书”类出土文献中也包含一些与墓主有关的信息。因此,研究者推定喜为墓主,证据链条十分完整,理由较为充分。但此篇内容涉及丧葬习俗,本身又出自墓葬,部分研究者认为二者之间必有联系。

与墓主无关的内容

此篇中的丹就是放马滩一号秦墓的主人吗?丹是否真有其人?是许多研究者颇费思量的问题。针对“墓主记”说,祝中熹曾提出过完全相反的看法,我们也有过相似的结论。但近来李零又从另外的角度论述了丹为墓主的可能性,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因此,这一问题仍有进一步申说、补充的必要。此处先引《丹》篇前半部分:

■八年八月己巳,邸丞赤敢谒御史:大梁人王里□徒曰丹,□今七年,丹【刺】伤人垣离里中,因自【刺】殹,□之于市三日,志1葬之垣离南门外。三年,丹而复生。丹所以得复生者,吾犀武舍人。犀武论其舍人尚命者,以丹志2未当死,因告司命史公孙强,因令白狐穴屈(掘)出。丹立墓上三日,因与司命史公孙强北之赵氏之北志3地柏丘之上。盈四年,乃闻犬狐鸡鸣而人食。其状类益,少麋(眉),墨,四支(肢)不用。志4

以上简文采用官文书的形式,借邸丞赤之口叙述了一个名叫“丹”的人的离奇经历:某年,丹因为刺伤人而畏罪自杀,被埋葬在垣离里南门外。过了三年,丹竟然复活了。丹之所以能够死而复生,与将军犀武门下的一个舍人有很大关系。犀武曾与这个舍人谈起过丹的事情,后者认为丹罪不至死,于是向司命史公孙强祷告,公孙强就让一只白狐向墓穴打洞,把丹挖掘出来。丹在坟墓上站立了三天之后,又随司命史公孙强前往赵国。在这里住满四年,丹才能够正常吃饭、听见鸡鸣狗叫。此段叙事主要围绕丹这个中心人物展开,记述他的活动都系之以明确时间、地点,涉及其他人物及其职官皆似实指,这可能是何双全推测丹是墓主的主要依据。

记述墓主生平的材料,考古发掘中最常见的是墓志。学界一般认为,墓志出现于东汉中期,秦代尚无真正意义上的墓志。[97]东汉以后,墓志渐多,内容一般都有死者籍贯、生卒年月、官职、家世、生平事迹方面等信息。与之相比,此篇虽然以较大篇幅介绍丹的经历,但对其基本身世(如生卒年月、家世)却语焉不详,甚至付诸阙如,不合于墓志的基本要求。此篇行文采用官文书形式,也与常见墓志格式相去甚远。墓志常用的材料为砖石,而此篇书于竹简,材质也大不相同。从这些情况来看,此篇与目前所见典型意义上的墓志相去甚远。

1979年陕西省文物工作者在临潼县赵背户村发掘了一处秦代刑徒墓地,出土刻字瓦18件,内容涉及死者生平信息。试录其中两条如下:

东武居赀上造庆忌

阑陵居赀便里不更牙[98]

其文所述虽然十分简略,但已经包括了死者姓名、籍贯、爵位等基本信息,具备了标志死者身份的性质,或可视为墓志的早期形态。与之比较,《丹》篇中“大梁人王里□徒曰丹”一句似有相同之处。但实际上,此句交代丹的身份是为了引出后文丹死而复生的故事,而不是用来标志墓主。再者,《丹》篇中的故事跌宕起伏,一波三折,具备一定的文学手法,而上引刻字瓦语言平实,标识死者的意图十分明显。我们容易看出,二者不是同一类材料。

“葉书”类出土文献中也包含一些与墓主有关的信息。如睡虎地秦简《葉书》主要按年记述秦昭王元年至秦始皇三十年间统一六国战争进程中的一些大事,同时又附载了一个名叫“喜”的人吏宦生涯中的若干节点事件。整理者认为这个“喜”很可能就是11号秦墓的墓主。[99]何双全最初将此篇称为“墓主记”,也可能受到上述材料的影响。但我们认为此篇与《葉书》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材料,不好比对。首先,《葉书》所涉史实多与《史记》记载相符,其纪实性是显而易见的。其次,《葉书》所见喜享年四十六岁,也与墓主骨龄鉴定结果大体一致。再次,《葉书》所见喜曾担任过几个与法律有关的职务,该墓又出土大量法律简册。因此,研究者推定喜为墓主,证据链条十分完整,理由较为充分。但正如祝中熹所指出,“放马滩秦墓M1所出记事简的情况却完全不同,简文记述的纯系一则神秘故事,我们找不到可以把简文中的‘丹’与墓主联系起来的任何线索。因此,发掘报告将简文定名为《墓主记》显然有点草率”。

李零又认为,古人的精神世界和我们不一样,他们是生活于人鬼共存的世界。他们相信,人的一生并非以死亡为终点。此篇按照古人的心理描写了丹的死亡、埋葬及迁葬过程,并记录了丹对祠墓者的种种告戒,不能视为文学虚构。此说从古人的精神信仰出发,提出了丹实有其人的可能性,颇有道理,是我们过去未曾考虑到的。[100]对于丹是否真有其人,学界早有讨论。李学勤曾指出:“与后世众多志怪小说一样,这个故事可能出于虚构。也可能丹实有其人,逃亡至秦,捏造出这个故事,藉以从事与巫鬼迷信有关的营生。”其说认为丹及其事迹或真或假,不好判断。祝中熹则直斥丹其人其事纯属虚构,文见前引。雍际春又说:“简文所述的丹及其伤人自刺应是真实可信的,只是自刺未死而藏匿逃亡至秦。”但丹“死而复生以及对阴间鬼神的描述,当为丹编造的离奇经历”。其说认为丹其人为真,但其事为半真半假。我们部分同意李零的看法,即不论丹其人其事是真是假,但时人信以为“真”,并把它郑重其事地记录下来,这倒是很有可能的。即便如此,丹有可能是墓主吗?(www.xing528.com)

在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的开头部分,同样讲述了一个死而复生的故事,但情节远不如此篇复杂,只有寥寥数语:“泰原有死者,三岁而复产,献之咸阳。”[101]鉴于此两篇材料的相似度很高,抄写年代又大致相同,但出土地点相距甚远,我们推测二者应当有一个共同的叙事“母本”。这个“母本”的源头在哪里?已经渺不可考。但在秦代,这个“母本”的基本结构及内容是大致固定的,即先讲述一个死而复生者的故事,再借这位复生者之口讲述死人好恶及祭祀禁忌。至于这个死而复生的人是谁并不重要,《泰原有死者》中甚至没有提及他的名字。但他葬于泰原,献至咸阳,显然与丹不是同一个人。死者是如何复活的也不是重点,《泰原有死者》对此一笔带过,即是明证。因为,这两篇材料的核心任务是要告诉人们如何敬奉鬼神,而其中死而复生的故事只不过是数术家自神其说的“包装”而已(详见后说)。准此,此篇中的丹很可能是根据某个“原型”编创出来的,并非当时实际生活中的人,更不是墓主。同样,此篇中的“邸丞赤”也不一定真有其人。

但此篇内容涉及丧葬习俗,本身又出自墓葬,部分研究者认为二者之间必有联系。如夏德安就说:邸丞赤的“报告对死事的关系很明显,也许把它当做葬品对葬礼有着特殊的作用”,而这种关于“复活的记载很适合于丧葬”。[102]何双全也说:“这则故事定与墓主有关,很可能寓意死后能复生的愿望,或表达了生者企盼死者能借尸还魂的遐想。”[103]我们注意到,悬泉汉简中还有一枚简:

其死者。毋持刀刃上冢,死人不敢近也。上冢,不欲哭,哭者,死人不敢食,去。即上冢,欲其□T1410③:72[104]

其中所述亦与此篇后半部分十分接近,应是某个类似文本中散失的一枚。但这条材料并非出自墓葬,而是邮置遗址。倘若上述推断不误,则此类文献就不可能是墓葬的“专属用品”了,而此篇中的丹与墓主之间就更没有关系了。

李零归入“私人文件”中的还有“质日”类材料,其中也附有一些与墓主有关的信息,不妨作一比较。如周家台30号秦墓及尹湾6号汉墓中皆有“质日”出土。研究者认为这些“质日”的所有者就是墓主。但在这些材料中,与墓主有关的信息都附注于历书之中,其材料的主体是实用历书,而此篇是以官文书的形式来讲述丹其人经历的,时间跨度很大,二者也不是同一类型的材料。

那么,此篇有没有可能是其他丧葬文书?考古所见以简牍形式出现的丧葬文书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告地书”,即以地上官员的名义发文向冥府报送户籍、财产等事项的丧葬文书,较为多见。二是“告鬼神册”,是家人祈求各方神灵保佑死者的丧葬文书,江苏盱眙胡场5号汉墓、盱眙东阳汉墓各有一件。三是“解除书”,即阴阳家为死者禳除凶恶的文书,与“松人”配合使用,香港中文大学馆藏简牍中有一件。四是“遣册”,即随葬物品登记簿,较为多见。其中“告地书”的行文格式与此篇较为接近,试录孔家坡8号汉墓竹牍告地书如下:

二年正月壬子朔甲辰,都乡燕佐戎敢言之:库啬夫辟与奴宜马、取、宜之、益众,婢益夫、末众,车一乘,马三匹。正月壬子,桃侯国丞万移地下丞,受数毋报。

定 手

我们看到,无论形式还是内容,上引告地书都与我们习见的秦汉官文书几乎一致,唯一不同的是文书的移送对象变成了“地下丞”。与之比较,此篇除了在开头部分采用了官文书格式之外,其余部分则没有一句官文书套语,结尾部分也不见官文书必有的文件签发者或抄写者的署名,其实际内容与一般官文书差别更大,可见此篇不是告地书之类的丧葬文书,也不像是实际使用过的官文书。[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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