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是调整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世纪中叶,瑞士人亨利·杜南开创了以人道、博爱、和平、进步为宗旨的国际红十字运动。1863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有欧洲16个国家代表参加的首次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红十字决议》。198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5届红十字国际会议上通过了《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章程》,将国际红十字运动改称为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现在,国际红十字会(IRC)是世界上三大国际组织之一,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组成,有成员国170多个。国际红十字会的主要活动是讨论有关日内瓦公约问题,促进和维护世界和平,如红十字与和平、红十字与裁军、禁止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等。
(一)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认为,和平不仅仅是没有战争,而且还是各国和人民之间积极合作。合作应以尊重、自由、独立、国家主权、平等、人权为基础,以公平合理地分配资源,满足人民需求为基础。为此,1965年第20届红十字国际大会正式通过了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统一和普遍的7项基本原则。(www.xing528.com)
(二)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会组织的重要成员。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3月10日,1907年改称“大清红十字会”,1911年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1912年被接纳为国际红十字会会员国,1919年7月18日正式加入红十字和红新月会联盟,1928年改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1950年进行了协商改组,修改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52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在国际红十字运动中的合法席位。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66年,中国红十字会在协助政府履行《日内瓦公约》、处理战争遗留问题、开展民间外交、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保护人民生命与健康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实效的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红十字会工作被迫停顿达10年之久。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批准中国红十字会恢复国内工作,中国红十字会各级组织相继恢复,各项工作渐渐走向正常。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红十字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救护、救援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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