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中医药事业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促使中医药事业不断发展。1982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充分肯定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把中医药确定为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为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卫生部等8部委联合发布的《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2010年)》。2003年1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的需求,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进一步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2007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科技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国务院16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为了加强民族医药机构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提高防治能力和学术水平,进一步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促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2007年10月2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委、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个部委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疑难疾病的联合攻关。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采取扶持中医药发展政策,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2009年4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www.xing528.com)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2003年5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部规范中医药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发布了有关中医医疗机构管理、中药生产经营、传统医药队伍建设和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主要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建设验收标准》、《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指南(试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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