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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盐管理:保障公民健康的重要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199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一)碘盐的加工《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三)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碘盐管理:保障公民健康的重要措施

碘盐,即加碘食盐。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199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一)碘盐的加工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二)碘盐的供应(www.xing528.com)

1.碘缺乏地区范围的划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2.碘盐供应的要求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

(三)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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