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2011年卫生部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规定,所有列入目录的涉水产品生产均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3年第1号),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014年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涉水产品的受理工作,卫生监督中心负责组织技术评审和上报等具体工作,并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新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申请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
(二)卫生监督
1.涉水产品生产卫生要求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卫生要求。(www.xing528.com)
2.涉水产品卫生要求 根据2006年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是:①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 H值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8要求;②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9要求。
3.卫生安全性评价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4.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根据2013年8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凡列入《涉水产品分类目录》范围内的进口和国产涉水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并符合下列要求:①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②标注的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③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④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当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进口涉水产品还应当标注原产国或地区;⑤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注明。
5.日常监督检查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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