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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制的优化建设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5年卫生部发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并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2个城市试行。1985年卫生部发布我国第一个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35项水质指标。为了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了具体的制度、方法和措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制的优化建设方案

1955年卫生部发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并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2个城市试行。1985年卫生部发布我国第一个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35项水质指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卫生部于2001年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水质指标扩至96项,其中常规指标34项,非常规指标62项,另提出64项饮用水源水中有害物质的限值。2005年建设部发布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提出93项水质指标,其中常规检测指标42项,非常规检测指标59项。2006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整合,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出了106项水质指标,并对水源水质、生活饮用水水质、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等提出了技术要求。同年,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联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提出了147项检验指标、302个检验方法。

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991年《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2004年修订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水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水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www.xing528.com)

为了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了具体的制度、方法和措施。2001年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其中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11年12月卫生部印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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