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1.卫生监督职责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行使下列卫生监督职责:①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②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③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④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2.监督检查的依据和方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3.卫生监测体系和监督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申请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卫生许可证申请表;②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③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④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每2年复核一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①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②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www.xing528.com)
(四)预防性卫生审查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公共场所设计说明书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同意并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方可办理施工执照。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不得擅自变更,需要更改的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五)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并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七)临时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