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988年的上海甲型肝炎暴发,1998年山西省朔州市毒酒事件,2002年初河北省白沟苯中毒事件等。特别是2003年,我国内地24个省区市先后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66个县和市(区)。SARS的发生和蔓延,暴露出我国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机制不健全,组织指挥不统一,信息渠道不通畅,信息统计不准确,应急反应不快捷,应急准备不充分。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2003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管理范畴和具体内容进行了制度性的建设。卫生部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5月14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实施,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www.xing528.com)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公共卫生法,也没有专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法,但是对于公共卫生领域的规范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方面,其内容则包含在我国颁布的多部卫生法律、法规之中,如《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等,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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