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存在高毒作业的概念
从事存在高毒的作业,是指作业中存在易发致死性中毒的化学品。导致职业病的“毒物”,专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或使用的各种化学物质,比如氰化物、砷化氢、对硫磷、一氧化碳、硫化氢、汞、锰等。通常按化学毒物的剂量大小所引起的急性毒性作用的程度不同,把毒物分为低毒、中等毒、高毒和剧毒4级。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务院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卫生部于2003年6月10日印发了《高毒物品目录》。
(二)作业场所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②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③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④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三)劳动过程防护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包括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评价。(www.xing528.com)
(四)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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