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尘肺病的概念
尘肺病,又称肺尘埃沉着病,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和铸工尘肺。尘肺病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疾病。为保护职工的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尘肺病防治条例》。
(二)防尘
《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粉尘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和拆除防尘设施。职工使用于防尘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并教育职工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经防尘知识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以外包或者联营的形式转嫁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三)健康管理(www.xing528.com)
《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①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②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③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④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四)监测和监督
《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对测尘人员加强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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