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重在预防,尤其是前期预防,最重要的是要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一)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多数为强制性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主要是指应当严格遵守强制性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于推荐性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适用。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通过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可以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有关情况,确定其重点监督检查的领域。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www.xing528.com)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