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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9年第二十二届WHA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更名为《国际卫生条例》。大会鉴于全球消灭了天花,再次对《国际卫生条例》进行修改,删除了有关天花的条款。为加强各国之间的传染病监测,大会决定将国际检疫委员会改名为国际传染病监测委员会。因此,国际社会呼吁扩大《国际卫生条例》的使用范围。

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的优化方案

《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IHR)的前身是1951年第四届世界卫生大会(WHA)通过的《国际公共卫生条例》,该条例把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种疾病规定为检疫传染病。1969年第二十二届WHA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更名为《国际卫生条例》。1973年第二十六届WHA修改了《国际卫生条例》关于霍乱的条款。1981年第三十四届WHA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补充条例,规定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和黄热病,监测传染病为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斑疹伤寒和回归热。大会鉴于全球消灭了天花,再次对《国际卫生条例》进行修改,删除了有关天花的条款。为加强各国之间的传染病监测,大会决定将国际检疫委员会改名为国际传染病监测委员会。

近30年来,由于国际疾病谱发生了巨大变化,新发传染病不断发现,人类对卫生需求不断增加,卫生检疫内容不断延伸,尤其是20世纪后期,全球化进程加速,人员和物资的国际流动快速、频繁,疾病国际传播的风险大大增加,原有的IHR条款不足以调整卫生检疫关系,规范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特别是2003年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和2004年禽流感暴发期间极其清楚地表明需要新的规则和业务机制以便对疾病的传播作出更为协调的国际应对。因此,国际社会呼吁扩大《国际卫生条例》的使用范围。2003年召开的第五十六届WHA作为紧急事项讨论了《国际卫生条例》的修订问题。

2005年5月23日,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批准了《国际卫生条例》(IHR 2005),并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国际卫生条例》(IHR 2005)的许多规定以过去30年期间世界卫生组织和全球社会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为基础,要求各国加强能力建设,采取常规预防措施,发现并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规措施包括在港口、机场、陆地边界以及对用于国际旅行的运输工具采取公共卫生行动。《国际卫生条例》(IHR 2005)还强调采取的公共卫生行动要确保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健康,同时又要将对国际旅行和贸易的干扰减少到最低限度。(www.xing528.com)

《国际卫生条例》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疾病的跨境传播,同时,要将实施条例对正常经济往来、交通旅游等方面的消极影响限制在最低限度;注重提高对已知传染病风险的反应能力、增强对不可预见风险的反应能力和加强国家公共卫生体系抵御风险能力的建设。其特点是:①国境卫生检疫报告传染病扩展为包括多种传染病在内的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②不限于对传染病的国境卫生检疫,强调加强与国家的联系和国家的能力建设,特别是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应急反应能力以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建设;③强调针对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情况,各国及时通报并采取必要卫生措施的义务;④强调确定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WHO按规定程序发布临时建议和长期建议,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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