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先后颁布了《交通检疫暂行办法》、《民用航空检疫暂行办法》。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卫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对《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了修正。《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我国参照《国际卫生条例》的有关条款以及各国检疫法规,并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卫生检疫实践经验制定的。1989年3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为了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法》,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入境过境飞机人员检疫和卫生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入境出境集装箱卫生管理规定》、《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上述法律、法规使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律体系。(www.xing528.com)
在国境卫生检疫管理体制方面,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成立,直属卫生部,管理全国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依法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1990年,根据国家调整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管理体制的要求,全国卫生检疫机关依照《食品卫生法》,行使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权。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境卫生检疫总所从卫生部划出,与国家商检局、国家动植物检验局合并组建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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