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为预防、控制性病的传播流行,保护人体健康,1991年卫生部发布了《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卫生部发布了经过修订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防治、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指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性病防治工作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相结合,将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整合防治资源,实行性病艾滋病综合防治。性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性病患者违反规定,导致性病传播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性病的范围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所称性病包括以下几类:①《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②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③卫生部根据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二)性病防治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性病防治工作需求,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规划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方便病人就医。
1.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条件 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确定相应科室,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包括诊室、治疗室和检验科等;②具备性病诊断治疗、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及药品等;③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
2.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医疗机构的职责 主要是:①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②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③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④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⑤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性病的预防和控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www.xing528.com)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性病就诊者提供性病和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检测以及其他疾病的转诊服务。开展妇幼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检测、咨询、必要的诊疗或者转诊服务,预防先天梅毒的发生。
(四)性病的诊断和治疗
1.首诊医师负责制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建立门诊日志,对就诊者逐例登记,对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性病可疑症状、体征的就诊者应当及时进行相关性病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2.转诊和其他伴随疾病诊治支持 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处置。当患者存在严重危及健康和生命的伴随疾病,可以安排在伴随疾病的专科继续诊治,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应当给予性病诊治支持。
3.按照性病诊断标准和相关规范开展工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就诊者进行性病相关检查时,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做到:①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性病诊断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集完整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临床检验和诊断治疗;②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就医。
4.先天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并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推荐方案及时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提供治疗,并为其婴幼儿提供必要的预防性治疗、随访、梅毒相关检测服务等。对确诊的先天梅毒的患儿根据国家推荐治疗方案给予治疗或者转诊。
(五)性病的监测和报告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开展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人。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性病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应当报告的性病病例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告疫情。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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