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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还规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①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②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③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④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还规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www.xing528.com)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义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①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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