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生育调节,是指以经济、行政、法律、医学手段调整人类的生育行为。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的生育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由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我国法定婚龄为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一般来说,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为晚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生育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考虑到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指出,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www.xing528.com)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和不育的妇女。
3.夫妻双方在生育权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妇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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