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
国务院制定全国人口发展战略和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战略和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人口发展规划的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三)财政投入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www.xing528.com)
(四)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综合措施
综合措施包括:①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宣传教育;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④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⑤建立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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